那些解说电影的视频侵权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向短视频侵权Say No

自媒体发展迅速的当下,五花八门的视频平台,给老百姓一个展现自我,记录生活的渠道同时,也给很多不法者提供了获取不当利益的新路径。

很多视频号博主以影视剪辑作品疯狂吸粉,在粉丝到达一定数量后,就开始转型卖货。前期的粉丝积累,为后期卖货提供了巨大的客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向短视频侵权Say No

近日,逾70家影视传媒企业针对目前视频未经授权剪辑、搬运等网络现象发起了联合声明。4月23日,17家影视行业协会,54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500多位影视艺人再次联合发布了《倡议书》。

4月25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表示国家版权局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营运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什么是短视频侵权?影视作品的片段是否不能再使用了?

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影视类作品都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未授权、未许可则不可用是基本原则。

是否构成侵权,重点要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情况为合理使用范畴。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那些解说电影的视频侵权吗,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些解说电影的视频侵权吗,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本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向短视频侵权Say No

但凡不在范畴内的使用都可能涉及侵权。例如目前受热捧的短视频平台看剧,几十集的电视剧、几小时的电影几分钟就能看完,甚至还有一些未正式播出的剧情被提前剧透。这样的短视频显然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均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另外,有的自创短视频内容为影视点评类,对影视作品从个人视角进行剖析解说,这就要看短视频中对作品使用的时限是否影响到了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如解说视频中仅节选了短短十几秒原作品,其余都是发表观影感受,个人认为不存在侵权。还有一种剪辑,是用许多个影视作品,每个截取几秒拼凑出一个全新创作的故事情节,对仅仅出镜几秒的片段不足以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收益,个人认为也不构成侵权。

当然,是否构成侵权,个案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虽然《著作权法》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形,但对于合理使用的数量、范围等内容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而且随着信息时代自媒体的蓬勃发展、现代传播技术传播手段的进步,人们获取知识也更为便捷,对作品进行传播、复制、改编也更加容易,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的界限其实变得模糊不清。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创作、编辑发布个人作品时应当抱着谨慎态度,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必要时可以事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到维护合法权益,尊重知识产权,共同维护网络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