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解说视频怎么不侵权,电影解说短视频与原电影之间的版权法律关系探析

摘要:本文从独创性角度对电影解说视频的可版权性进行分析,区分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应对个案。因电影解说短视频制作方法的特殊性,目前传统的作品类型不能涵盖电影解说短视频。因此,应把电影解说短视频归入与其最为相似的演绎作品。剖析合理使用规则的深层含义,电影解说短视频并没有落入合理使用的范围。社会主体多元参与保护电影的版权,借鉴CC许可模式,可平衡电影解说短视频与原电影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而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影解说;短视频;独创性;版权;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3-00-02

0 引言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碎片化消费的倾向,导致电影解说短视频迅猛发展。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基于原电影故事的发展,有目的性地挑选出一些有关重要情节的画面,并配上相应的文字和解说音频。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制作方法有别于电影作品,因此不宜把电影解说视频纳入电影作品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对电影解说短视频缺乏明确的规制,导致电影解说短视频的质量参差不齐。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类型,需要加以明确。如何平衡电影解说短视频与原电影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原电影著作权的基础上,促进电影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1 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

1.1 作品的构成要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构成作品的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因此界定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要严格判断其是否满足独创性的内在要求,而不能把视频的时间长短作为判断标准。不同法系的国家对作品构成要件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总体来说,英美法系国家的要求低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只要求作品是独自创作的;而大陆法系国家不仅要求作品是独自完成的,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创作者独立完成作品,不能抄袭别人的成果。“独”要求创作者具有一定的想法,并且把该想法表达出来。“对于建立在他人作品基础上的二次创作而言,只要其产生的成果与原作之间存在可以被客觀识别而且不仅仅是过于细微的差异,其中的差异部分依然符合‘独的要求。”[1]“创”要求具有创造性,要求创作人对素材进行了加工和取舍,体现作品的“新”,同时展现了作者的“个性”。独创性要求作品从无到有,或者从有到新,但是对“独创性”的判定是一个带有价值衡量的主观判定过程。由于不同法官对独创性理解的偏差,同一案件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认定。

1.2 电影解说短视频构成作品的条件

电影解说短视频要构成作品,应当满足下列要件。首先,解说人要对电影的动态画面进行取舍和加工。目前可以看到的大部分电影解说视频,都是从长达几十分钟到几个小时不等的画面中截取部分片段加以解说的。并且截取的片段不能与他人截取的画面高度重合,即画面应当是制作人独立截取的,不能抄袭和复制他人的成果。其次,制作人应当对电影的部分情节或者整体情况,发表不同于原电影所传达的思想的看法。在电影解说短视频中,解说者要对电影具有一定形式的解说,而不能完全播放原电影。如果只是播放电影的片段,或者解说没有深度的话,就达不到“创”的要求。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创造性应达到一定的程度,即观看者可以轻易区分电影解说短视频与电影之间的区别。

2 电影解说短视频的作品属性

2.1 电影解说短视频是二次创作的作品

电影解说短视频是二次创作的作品,是已经达成的一个共识。电影解说短视频是解说者在原电影的基础上,对电影的整体或某个细节加上自己独到的评价形成的。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创作不是从无到有,而是从有到新的过程。同时电影解说短视频也不是照搬照抄原电影,而是基于原电影,对电影的部分情节或整体情况作出的评价。电影解说短视频与原电影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人一看即可识别两者不是同一作品。电影解说短视频基于独特的角度,对电影的拍摄手法、剪辑画面和传达的价值观进行评价,给予受众新的感官体验。观看电影解说短视频往往给人一种幽默、放松的体验,这也是人们在学习和工作之余选择观看电影解说短视频的一个重要原因。

2.2 电影解说短视频属于演绎作品的范畴

电影解说短视频是戏仿作品还是演绎作品,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演绎作品的作者需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才能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戏仿作品的作者不需要征得原作者的许可,但是要遵守《知识产权法》中合理使用规则的限制。从功能、性质和市场影响来看,两者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总的来说,演绎作品要严格遵守原作品的思想,而戏仿作品可以超越原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目前,大部分电影解说短视频虽然突破了原电影所要传达的主题思想,但仍然以电影情节为主要线索。

“电影解说类短视频虽然是以电影作品为素材进行的二次创作,但它更多的是对原电影的剧情进行解说,讽刺和评论并非其主要目的。”[2]因此陈叶丹把电影解说短视频归入演绎作品,认为其不符合戏仿作品的构成要件。电影解说短视频的解说者如果要对某一部电影进行解说,那么他应当征得电影制片人的同意。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基于电影情节对电影作出的评价,原电影情节是基础,解说部分也是不可或缺的。原电影情节和解说部分可以说是同等重要的电影解说视频怎么不侵权,因此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制作人在解说某部电影前,应取得原电影制片人的同意。从保护和鼓励电影制片人的角度来讲,应当把电影解说短视频归入演绎作品的范畴。

3 合理使用的判断步骤

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是作品,与其是否侵害原电影的版权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要遵循不同的判定标准,不可混淆。电影解说短视频虽然构成作品,但如果没有征得电影制片人的同意,那么电影解说短视频仍然是侵权的。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因此保护作者一部分著作权的独占使用权利,例如发表权、署名权等不可转让的权利。但是,为了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作者需要让渡一部分权利,即要求允许其他人合理使用作品的一部分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限制或者说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大致与《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三步检验法”相似。因此,应在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结合“三步检验法”对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构成对电影的合理使用作出判断。2020年11月11日发布但尚未生效的最新的《著作权法》第24条和第25条,对应“三步检验法”的第一步,即判定是否属于法定的限制情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对应“三步检验法”的第二步。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应“三步检验法”的最后一步。

3.1 电影片段不属于适当引用

第一,引用的目的。根据最新《著作权法》的规定,引用的目的是对作品进行介绍、评论和说明,即主要目的不能超越“介绍、评论和说明”。纵观互联网上的大部分电影解说短视频,制作人的主要目的不是介绍电影的主要剧情内容,也不是对电影作出评论或说明。他们主要是对电影的拍摄手法、人物造型和电影所要传达的主旨思想加以抨击,以吸引观看者的注意。其次,合理使用的本质是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电影解说视频怎么不侵权,而电影短视频的制作人有超越此目的的嫌疑。當前是一个互联网和大数据快速发展的时代,自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自媒体的营利模式要看播放量的多少,而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制作人制作短视频的目的,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宣传电影,而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播放量,从而获利。

第二,引用电影的程度。判定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属于对电影的合理使用,还需要判断电影解说短视频对电影的引用程度。引用程度的判定,不仅需要看引用量的多少,还需要看引用片段的“质”。电影解说短视频虽然引用电影的时长较短,但是引用的却是电影的主要情节或关键情节。目前,大多数电影解说短视频都是按照原电影的故事发展线索进行的,并没有跳出原故事线。从“质”与“量”两个层面来看,原电影占据了大部分时间,解说部分只起到辅助作用。

3.2 电影片段的使用对原电影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因观看电影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因此电影解说短视频必然对电影的播放量产生影响。电影解说短视频对刚上映的电影的影响较大,刚上映不久的电影,播放量处于上升时期,电影解说短视频的解说会大大削弱潜在观影者的欲望。如果电影解说者对电影情节作出简短的介绍,并对电影作出较高的评价,那么潜在的观看者会因为对剧情有了解而放弃观看电影。如果电影解说者对上映不久的电影作出负面的评价的话,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潜在观看者的兴趣。综上所述,电影解说短视频对刚上映不久的电影的播放量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电影解说短视频对上映很长时间的电影也会产生影响,即使电影上映了很久,但是并不一定为人所知。电影解说短视频对电影评价不高的解说,会大大降低人们观看电影的兴趣。综上所述,电影解说短视频会对电影产生较大的影响。

3.3 电影片段的使用对电影制片人利益的影响

电影作品具有特殊性,因此要判断电影解说短视频对电影制片人利益的影响,应借助其他的外在表现形式。“世贸组织争议仲裁委员会把‘正常定义为应当以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为准,也就是使用行为与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所形成相应的版权市场两者之间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并判断该行为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从第二步的判断可知,电影解说短视频与电影之间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观看电影解说短视频后,会大大降低观看原电影的兴趣。电影的播放量是影响制片人利益的重要因素,因此电影解说短视频会影响电影制片人的利益。

4 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