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解说超长视频30分钟,说法 |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的侵权情况分析

作者 | 徐晓琳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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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网络视频(含短视频)已经成为仅次于即时通讯的中国第二大互联网应用,短视频成为网络视频的生力军。从使用时长、用户规模等方面,短视频都全面反超长视频,成为中国人最主要的娱乐视频休闲的方式,我们已经进入全民短视频时代。

自2016年“谷阿莫”在微博上迅速走红,大量的解说电影类短视频在各类网络平台上相继出现,“几分钟看完xx电影”“解说xx电影”等层出不穷。解说电影类短视频切合了“快”时代的用户需求,受到了用户的拥簇,个别视频播放量可达百万,其制作者也拥有了大量的粉丝,成为了所谓的“大V”,个别制作者也会在其短视频中加入商业盈利信息。

海峡对岸的“谷阿莫”陷入著作权侵权的版权纠纷中,案件尚未有定论,却也引发了国内一系列讨论。本文着重从“合理使用”的角度论述解说电影类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一、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益和保护社会公众对于享受使用作品的利益之间所做的平衡之举。《伯尔尼公约》是最早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国际公约,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 认定合理使用的要素

合理使用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进行认定:是否属于适当引用、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其中“是否属于适当引用”侧重于引用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侧重于对引用行为造成的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因为合理使用制度本身就是对著作权人施加的某种限制,所以适用该条款一定要审慎,不仅要从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还要从实质上符合立法者设计这一制度的价值导向。

“适当引用”一方面要求“必要性”,另一方面要求“适当性”。“必要性”限定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即该部分作品的引用一定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所必不可少、不能避免的,否则便无法进行。例如赏析诗词,要分析诗词的遣词造句和意境等,就必须引用诗词原文,此种情况下,引用原文逐句分析不可避免。“适当性”要求引用作品的质和量要适当,即引用作品的数量不应超过太高的比例,引用作品的部分不应为作品的实质和精髓。

三、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以电影主线内容为主,最大限度的压缩具体情节,致力于精讲电影故事,一般时长在5-10分钟。其视频名称就已表明其是对电影作品的介绍和表达,虽然对人物和情节进行戏谑性表述,但是其表述都是源于电影内容,整个短视频表达没有超出电影范围。笔者认为,解说电影类短视频并不构成合理使用。

(一) 介绍、评论或说明电影,附带电影视频片段不是必要的

以“xx百科”和“豆瓣”为例,“xx百科”具体电影词条内容包含导演、编剧、主演、上映日期、获奖情况、剧情梗概等文字信息和少量剧照。该词条是对电影作品的介绍,不用附带电影视频片段也可完成;“豆瓣”具体电影页面同样有导演、编剧、主演、上映日期、获奖情况、剧情简介、短评、长评等文字信息和少量剧照,部分电影有预告片等短视频。作为国内比较知名的介绍和评论类网站,“xx百科”和“豆瓣”都没有附带电影正片视频片段,并且受到广大用户的推崇,用户并没有把介绍、评论或说明电影等同于电影视频,用户观影仍然是通过电影院和视频网站。归根到底,介绍、评论或说明电影,本身就是建立在介绍人、评论人和说明人自己对电影作品的理解和主观评价之上,载体是文字,其本质的表达方式就是文字作品,或者是文字表达衍生的口述作品。

(二)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的引用超出了“适当”的范围

此类短视频几乎全部都是电影正片片段,而且剧情连贯、一气呵成,精炼的呈现了电影内容。此类短视频的画面几乎全部来自于电影作品,对此类短视频而言,电影画面占有绝对高的比重;而且,其引用的部分都是电影最精彩的画面,包括电影故事的展开、推进、高潮和结尾,凝聚了电影的精髓。可以说,此类短视频如果没有引用电影画面将毫无意义,对观众的吸引力大打折扣。正是由于引用了电影画面,才使得观众能够对电影本身有个概括全局的认知,能够理解导演通过电影想要表达的思想。显然,就此类短视频而言,引用的范围明显超出“适当”。

(三)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影响了电影作品的正常使用,对电影产生实质性替代

此类短视频的制作者为了迎合观众,赶上电影的热度,往往是在电影上映不久或上映结束的这个时间段发布,并且视频名称会注明电影名称。对公众而言,其视频名称就已足够吸引对该电影作品感兴趣的观众前来观看。由于此类短视频是对电影内容的介绍和概括,整个内容和表达没有超出电影范围,而且充分的剧透,观众不需要观看完整电影即可知晓电影全部剧情、关键情节和画面,对电影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

(四)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此类短视频并不是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是彻底的剧透,事实上不仅没有起到宣传作用,还使得电影核心画面发生大范围的泄露,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其发布时间大多在电影热映期或者视频平台上线初期,导致观众不需要前往电影院或视频网站,即可“速食”电影,极大的影响了票房收入、后续转售和已购买电影版权的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重伤了整部电影的后续商业发展。

四、 戏仿与合理使用

(一) 戏仿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关于戏仿的明确法律规定,戏仿的概念和认定主要形成于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判例。美国法律中,戏仿是合理使用的一种方式,如果认定被诉作品是戏仿作品,即可认定合理使用。国内关于戏仿的第一波大讨论来自于胡戈的《一个馒头的血案》。该短视频是胡戈对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进行剪辑,重新组织了画面,并加入其他视频素材,在《无极》故事的基础上又加入一些无厘头的情节设定,重新讲述了一个故事,该短视频带有《无极》的影子,又不是《无极》。该短视频一经发布迅速走红电影解说超长视频30分钟,胡戈被陈凯歌和著作权人以侵害名誉权和著作权侵权起诉,虽然后期撤诉,事情不了了之,但是引发了法律界对戏仿的热论。

戏仿手法的构成是将讽刺与模仿结合起来以达致批评的效果,其作品有两个要素:一为模仿,即使用了原作的部分表达;二为讽刺,即改造成批评原作的新的表达。在著作权领域,这是一种在内容安排和表现形式上富有独创性的派生作品。戏仿作品在创作上具有特殊性,它不是原作艺术价值的简单重现,而是引用原作中的部分内容,通常是最为突出、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表达,但在创作目的、创作手法上构成区别于原作的新作品;在表达自由领域,戏仿作品是以讽刺、揶揄的特殊方法对原作进行评论。[1]

美国判例中,戏仿视为对原作的转换性使用,即对原作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2]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戏仿列举进合理使用制度,不过很多学理研究已经试图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来解释戏仿,而且事实上也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些戏仿认定为合理使用。

(二)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不构成戏仿,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此类短视频以介绍电影故事和情节发展为主要内容,即便带有少量评价,大多也是几句带过,占比是极低的,其创作目的还是向公众陈述电影,创作手法也是简单的精简电影内容。此类短视频仅仅是单纯地再现了电影本身的表达,并没有进行区别于原作的表达,没有对电影进行模仿,即便有少部分讽刺也没有构成新的表达,更没有赋予电影新的视角和理念。实质上,仅仅是某种程度上复制电影。此类短视频不具备戏仿的构成要件,更不可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五、 结语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碎片化时代,各大网络平台都在抢占用户的碎片时间,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解说电影类短视频满足了用户不需花费长时间和金钱即可观影的需求,一经发布播放量剧增,培育出一大批优良账户,其中很多成为了网络平台签约作者,或者得到平台颁奖。

笔者认为,解说电影类短视频不仅从形式上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而且实质上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导向,构成著作权侵权。笔者认同文化需要评论和批判才能不断发展,也理解现在是百花争鸣、百家齐放的一个时代电影解说超长视频30分钟,但是文化的繁荣不能以侵犯他方的著作权为代价,希望大家能够树立法律意识、尊重著作权,自觉维护文化市场,也希望平台方能加强审查,对维护著作权做出良好的指向。

注释:[1]吴汉东:《知识产权领域的表达自由:保护与规制》,《现代法学》,2016年5月;[2]王迁:《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科技与法律》,2006年1期。

参考文献:[1]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判决书,案号:(2019)京0491民初663号;[2]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毛岩政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京73民终1922号;[3] 江旻哲:《对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之判断标准反思——从谷阿莫被诉侵犯著作权案说起》,《法制与社会》,2017年6月(下);[4] 苏力:《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切入》,《中国法学》,2006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