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解说电影素材,如何解开影视解说短视频的侵权困局

许浩

近日,17家影视行业协会和5家视频网站以及500多位艺人发布“联合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此举正好在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近年来大热的短视频,是否真真的要“凉”了呢?

对于热点问题,要用理性的冷眼观察,才能最大限度的接近真相和真理。笔者用法律视角和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来梳理、分析此问题。

利益之争

短视频因适应人们时间碎片化,对网络信息接收快速、观看省时及时的特征而逐渐成为互联网中的一个新兴产业。同时,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也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司法实践中,短视频侵权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提供到网络上进行传播;二是利用他人制作完成的视频或作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短视频提供到网络进行传播;三是利用他人作品通过演绎等方式制作短视频,并添加了评论解说。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兴起,对影视剧素材的剪辑后,重新组合和评论解读,成为一种新的娱乐形式,吸引了大量流量。那么这种模式合法吗?

对第一和第二种类型的短视频构成侵权争议不大,关键是第三种类型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界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观众不用再花100分钟去完整的看完一部电影,只需要花三五分钟,甚至一分钟,看短视频讲解就可以了解大概剧情,观看到剧中最精彩的镜头画面。这是这种对于影视作品二次加工的短视频不但成为了吸粉、引流的利器,也成为吸金利器。立场的背后是利益,因此影视行业和演艺明星此次集体“围剿”短视频侵权,是势在必行。

那么,短视频影视剧解说将电影或电视剧中的片段进行再次剪辑讲解,是否侵犯了原著的著作权?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著作权作为一种专有性权利,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垄断性。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利,同时意味着对社会公众的限制。为了更好的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定。其主要体现在限制使用方式上主要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类。

著作权是以有限的垄断鼓励创新,促进数量更多、质量更多更高的作品得以生产与传播。为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特殊情况下,在不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亦不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前提,可以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分为两类: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规则可以在保证权利人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从而促进了人类社会优秀的文艺影视作品更广泛、更便捷的传播。正因如此,基于《著作权法》保护创作,鼓励创新的立法初衷,合理使用将是短视频电影解说产业谋求生存“一线生机”。

这意味着,如果短视频影视剧解说仅旨在对原影视作品的介绍、评论或诠释,对原作品采取合理的引用方式,创作出的独创性作品可以归入合理使用范畴,而豁免相应的侵权责任。接下来,笔者将详细分析电影解说合理使用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边界。

“合理使用”如何界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这意味,如果没有实质性替代,为介绍评论一部作品而使用作品中的一部分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意味着,只要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一般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电影解说是指制作人以原电影素材为基础,通过对原电影素材内容进行剪辑,以解说词和说明性文字等内容串联全剧,实现对电影作品予以评论、介绍和说明目的的视频或其他形式的作品。

短视频电影解说只不过更为简短精炼而已,能够将几百分钟的原电影内容浓缩到几分钟的概述,并对主要情节、人物关系等电影核心内容进行简要说明,进而让观众在最短时间内对电影进行大致了解。

一般而言,这种电影解说属于二次创作范畴。根据电影的故事情节、电影主题等要素的个人理解视频解说电影素材,独立创作构思出不同于原作品叙事逻辑和台词的解说词,进而剪辑相应的影视片段,重新组合形成完整的作品。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实质性替代原作品的使用不是合理使用,如果没有实质性替代可以认定为合理性使用。如果没有实质性替代,为介绍评论一部作品使用作品中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所谓实质性替代是指,解说的内容包括影视作品具体情节、关键性画面、关键性台词等,公众可通过浏览短视频能够快捷地获悉该影视剧的主要情节、人物关系、关键画面甚至经典桥段;从而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从而使公众无需再完整观看此剧。这样会造成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害。权利人投入巨额资金制作的影视剧,观众无人花钱买票观看,造成潜在市场利益的损失。

反之,如果解说的内容没有影视作品具体情节、关键性画面、关键性台词等,公众无法通过浏览短视频能够快捷地获悉该影视剧的主要情节、人物关系。只是对电影宣传效果,甚至激起了公众完整观看此剧的兴趣,则没有实质性替代,可以认定为合理性使用,从而不构成侵权。

利益该如何平衡?

各方利益该如何平衡,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平衡著作权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平衡利益的初衷是如何激励创作和创新。但是,激励创新和创造的重点并非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代发展、科技进步不断变化的。

著作权法不仅承担着保护著作权的使命,同时也担负着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职责。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权利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即符合该情形的,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

利益平衡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在互联网时代之前的传统著作权保护时代,其基本的立足点是如何激励权利人的进行创作,而现代著作权的立足点是,如何激励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因为进去信息时代之后,科技创新和商业创新一旦被扼制,人类社会发展动力就会丧失,一个没有先进生产力的社会,对权利保护也失去了意义。

现代社会,商业模式创新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反过来科技创新又促进了商业模式创新。在影视文化产业,版权对于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具有重大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如果运用得当,其会成为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基础和动力,反之就会成为巨大的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引言中明确指出,“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

该规定第一条就旗帜鲜明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网络著作权保护利益平衡的新特点。

只有明确这些核心问题,才能清晰明白的构建法律权益的边界,才能使著作权人有合理的权利边界,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宽松的创新环境,使社会公众有享受优质信息资源的自由,从而使三方的利益能够平衡,避免没有必要的司法纠纷。

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后,新型电影解说对原作品是否存在侵害以的问题,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起就一直激烈争论,至今仍未有明确结论。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短视频解说的宣传效果超过替代效应,不宜简单的一刀切。再强调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下,加强引导,给予相对宽松的创作环境。即保户权利人和合法权益,也不能把著作权法变成垄断的手段。

短视频影视剧解说属于原电影作品的演绎创作,如何合理分配利益,平衡各方的利益视频解说电影素材,促进市场完善和成熟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