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解说1分钟之内的视频,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392021 • 2(下)◆法制经纬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宋辰菲摘要2018 年谷阿莫因为未经授权使用影视片段遭到迪士尼、KKTV 等五家公司的起诉,这一事件将电影解说类视频推向了公众讨论的热潮。本文首先判断电影解说类视频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然后通过“三步测试法”论述此类视频中对于原片画面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力争为维护版权秩序以及构建电影微解说发展路径建言献策。关键词短视频电影解说合理使用基金项目:本文系 2020 年陕西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之创新训练项目“互联网平台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202010697255)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宋辰菲,西北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1.02.197一、概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具备可以填充碎片化时间特点的短视频迅速风靡全球。国内的短视频平台也蓬勃发展,如某音短视频平台、某手短视频平台、某红书 APP 等等。在各大平台火爆的短视频中影视解说类占比很大,然而“任意截取热门影视作品”与“跨平台搬运短视频”“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已经并列成为当下最典型的三种侵权形式。

2018 年 3 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即《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二、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法律性质(一)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独创性当下电影解说类的短视频在各类短视频平台上均十分热门,其与完全原创短视频的区别在于后者的画面是博主自己拍摄或制作的,而电影解说使用的画面几乎均为其所截取的原片画面。但电影解说类视频又不同于原电影,一方面是一部完整电影的时长约为 120 分钟,而电影解说类视频多为五分钟之内;另一方面,此类视频在原电影画面基础之上,辅之剪辑者对于电影画面的选择与编排,配以制作者特色的解说语,可以充分体现此类视频与原电影的差异性。针对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从视频的片段选择来看,每一帧画面的选择均体现了剪辑者的审美个性电影解说1分钟之内的视频,而非任意选取。不同类型的电影解说例如喜剧、恐怖片、爱情片等等,往往会选择突出电影类型的片段,与此同时创作者会注重电影剧情的连贯性,分别截取开头、高潮、结局的片段使之即便成为一个 5 分钟内的短视频仍具有完整的故事线。旁白的解说是此种短视频最能体现创作者个性特点的一部分,不仅能够高度概括电影情节,而且还能展示制作者对于该部电影的独到理解与评价。

此外,不同的制作者所拥有的不同的语言风格也会带来不同的效果,谷阿莫便是典型例子,其凭借使观看者可以快速了解电影剧情,并穿插个人诙谐评阅的台湾腔而闻名。综上所述,如果某个电影解说短视频可以充分体现二次创作的审美高度和个性选择,与原片具有可识别的差异性,那么我们可以认定其具有可版权性。但在实践中,由于视频表现形式的多元,还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做出不同判断,不可依据固定规则强硬区分其独创性的有无。(二)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作品类型电影解说类的短视频按旧著作权法可归为类电作品,而按现行著作权法则毫无疑问归入视听作品进行保护。在创作方式上,其是基于原片的二次创作,创作结果对应着演绎作品或戏仿作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或者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有学者认为,该类视频属于演绎作品,因为尽管解说语具有讽刺原片的意味,但视频的旁白解说和原片画面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仍是按照剧情的发展顺序来进行的,讽刺和评论的占比并不大,同时由于制作者保障故事线的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原片产生市场替代效果,故其并不属于戏仿作品[1] 。但也有学者将该类短视频再次分为结构式剪辑作品和拼接式剪辑作品,分类标准为解说词和电影画面何者为短视频的主体内容,认为前者属于合理使用,而后者应认定侵权[2] 。

三、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中电影画面的使用分析大部分的电影解说类的短视频都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因此应当认定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都存有争议。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与国际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相对应,以“法定列举 + 一般规则”的立法模式保障司法认定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本文将按照“三步检验法”的路径分析电影解说类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一)电影画面的使用是否适当实践中“适当引用”的构成往往需要综合考虑使用目的以及使用比例。首先,认定合理使用的引用目的只限于“介绍、评论和说明”,被引用作品的功能是对该目的的达成起到辅助作用,而不可成为该二次创作作品的主要内容或亮点。但是,在大多情况下,电影解说类短视频都是以突出原片的经典桥段和高潮内容来作为亮点吸引观众的观赏兴趣,旁白只能起到帮助梳理剧情,这种情况下引用目的并非上述三种而直接转化为欣赏。其次,从使用比例来看,尽管引用的原片画面于整部电影而言占比很小,但是其却可以在短短五分钟内将整个原片故事线都描述给观众,显然使用的量已万方数据402021 • 2(下) ◆法制经纬经超过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不属于“适当引用”。

(二)电影画面的使用对原作品的影响引用行为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即该引用行为不能和原作品的市场形成竞争关系。由于生活节奏过快,人们的阅读和欣赏都呈现出碎片化的趋势,特别是在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可以使得观众获得看完整部电影的体验感的情况之下电影解说1分钟之内的视频,产生了对原电影的替代性,对电影市场造成了严重损害。即便存在他人观看该解说视频后对电影产生了观看兴趣的可能性,但这也不意味着此种行为对电影制片人的可预期利益没有任何损害。虽然电影解说类视频并不直接通过短视频获益,但是大量该类视频制作博主都通过视频的点击量、广告合作、商品销售、直播签约费、直播打赏等多种方式获得商业收益[3] ,因此如果认定合理使用,将损害制片人的创作积极性以及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给各方造成巨大的损失。(三)电影画面的使用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对于“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第一,这种“损害”必须是不合理的;第二,这种损害同时包括现实和潜在市场利益的影响。通常而言,区分的边界在于是否产生了替代作用,此类视频博主多都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作品属于戏仿作品,但是却对短视频中电影画面的来源闭口不谈,同时其所创作的短视频覆盖了原电影中所有的重要画面,经典画面成为该短视频被观众所欣赏的亮点。

在电影行业的高衰败率下,特别是处于生活节奏快、阅读碎片化的时代,这种损害显得愈加的不合理[4] 。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大部分的电影解说类短视频是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未经授权随意截取侵犯了原片的演绎权,将剪辑后的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的行为则侵犯了原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四、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发展的路径构建2019 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被称为最严新规的管理规范和审核细则,随着短视频行业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其管控规制加强是大势所趋,更是必然选择。我们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共利益和原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充分运用技术措施保障版权当下平台对于版权侵权的规制多依靠事后监管,损失的利益无法挽回,但若能在事前进行监管,将侵权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才是良策[5] 。早在 2007 年,YouTube 就采用了名为“内容身份证”的鉴别过滤技术,包括对侵权作品的封锁、对作品进行追踪、在相关作品中插入广告三种处理方式[6] 。近年来,国内也有短视频平台开始借鉴 YouTube 经验建立专属的正版数据库作为审核基准如腾讯的“视频基因比对技术”,通过将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版权过滤,以保证正版内容的输出。

(二)引入新型许可模式协调利益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一味地限制他人对自己作品的二次创作,并不能使得作品的收益最大化,CC 许可便是在此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型模式。新模式下的作品并未进入公有领域,只要公众遵守相应的许可协议便不必单独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享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电影微解说视频是这个时代的特殊产物,虽然具有一定的商业性,但是不乏其中也有部分是出于单纯解说的目的,这也使得知识共享协议具有一定的适用空间。(三)构建利益平衡新型补偿机制尽管存在不以商业盈利为直接目的的电影解说短视频,但是后期此类视频的制作者多会通过吸引的粉丝流量来进行利益变现。为了更好的保障版权制度,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我国可以借鉴版权补偿金制度,对于公众截取电影画面的行为进行经济补偿。此种版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是数字技术造成的,当然也需由数字技术来解决[7] ,通过版权过滤机制中的技术精确测算原片的画面使用量,同时针对不同种类的影视作品制定不同的补偿金费用,使得各方利益到达动态上的平衡。五、结语我们已经进入碎片化时代,各大网络平台都在抢占用户的碎片时间,增强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从三步检测法来看,此类视频不仅大部分从形式上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在实质上也与其价值导向不符。尽管当下是一个百花争鸣、百花齐放的时代,但是文化的繁荣不能以他人权利被侵犯、利益被损害为代价。当下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技术措施,引入新型的知识共享协议,通过补偿金制度最大程度的平衡各方利益,使得影视作品的发展与短视频兼容,以求真正地促进影视文化的繁荣发展。参考文献:[1]陈叶丹.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D].华南理工大学,2019.[2]周婷婷.电影微解说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20.[3]董天策,邵铄岚.关于平衡保护二次创作和著作权的思考——从电影解说短视频博主谷阿莫被告侵权案谈起 [J].出版发行研究,2018(10):75-78.[4]邱思宇.电影解说短视频的作品定性与侵权分析 [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20,41(04):46-50.[5]赵玉文.抖音短视频内容传播的伦理失范与规制 [J].传媒,2020(01):52-54.[6]蔡霖,任锦鸾,肖丹.短视频平台用户从社交转向商务的影响机制 [J].企业经济,2020(12):61-68.[7]许春明,崔延蓉.网络版权共享的合理性分析及其模式重构 [J].科技与法律,2018(03):11-17+38.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