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视频做电影解说如何避免侵权,影视剪辑会侵权吗?

随着各大短视频APP的发展,越来越多网友或内容制作团队,将电视剧或电影片段混剪在一起进行幽默的解说,以博取关注度或用户量。这其中隐藏巨大侵权风险西瓜视频做电影解说如何避免侵权,本人从事法律行业多年,从知识产权法角度一一分析。

一、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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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1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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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范畴: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西瓜视频做电影解说如何避免侵权,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责任承担: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用户随意上传短视频的风险

很明显的,各大内容创作团队和个人随意上传电影电视剧短视频,是因为他们认为利用了《著作权法》里的“合理使用”规则,但是却完全理解错误了。构成合理使用的引用行为具体可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了对被引用的作品进行介绍或评论,二是通过引用该作品而说明某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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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当今已经是互联网时代,用户在网上的言行很容易就造成舆论。若用户基于分享的心态,将单个精彩的片段上传到网络中,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该影视剧起到宣传、推广的良好作用。若用户基于吐槽的心态将单个或少量十分糟糕的片段上传于网络中,并附上一定的评论性话语,则可能会被视为正当的艺术评论。综上所述,用户如果恶意上传影视剧片段,是很容易给影视公司造成巨大伤害的。

三、各大短视频APP暗藏的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短视频APP作为一个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当尽到审核义务。如今,绝大多数的短视频分享网站都扮演着为用户进行视频信息储存、传播的工具角色,网站上所有视频信息的上传、浏览以及下载都是由用户直接操作的。所以,考虑到侵权行为来自用户,短视频分享网站几乎不会直接侵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寻找侵权用户较为困难以及用户个人赔偿能力较弱,权利人一般不会起诉直接侵权用户,而会寻找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网络平台进行维权,要求网络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