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电影发布视频侵权,对影视解说类视频的分类定性与侵权分析刍议

对影视解说类视频的分类定性与侵权分析刍议 —— 以转换性使用为视角 要目 一、问题的提出 二、概念的厘定 三、影视解说类视频分类定性 四、对不同类型影视解说类视频的侵权分析结语 随着互联网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针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影视解说类视频所带来的侵权问题研究逐渐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当使用行为产生新目的新价值新意义时,可以构成转换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理论,分析转换性使用理论与合理使用四要件之相互补充互相配合的作用。同时,依据主要内容之差异将影视解说类视频分为盘点式剧情型、剪辑式剧情型、戏仿式解说型和挖掘式解说型,并运用转换性使用的视角分析了四种类型宏观层面的合理使用可能与侵权类型。分析影视解说类视频 时的分类方法可以作为一种方便区分转换性使用与侵权的辨析思路。 一、 问题的提出 自擅长将原影视作品剪辑浓缩成 5-10 分钟影视解说视频的创作者“谷阿莫”被台湾地区的影音服务平台“KKTV”、电影发行公司“又水整合”和“得利影视公司”陆续起诉以来,学界对于影视作品之解说类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就一直争议不断。有观点认为“影视解说类视频是一种剪辑视频,此类视频在无著作权权利人许可情形下令原影视作品的一部分剪辑片段进入了公共领域,会导致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部分甚至全部失去控制,故此类视频系对影视作品构成侵权”;另有观点认为,以视频制作者“谷阿莫”为代表的‘X 分钟看电影’之类影视解说类视频的 使用目的是表达对原作品的价值取向、故事脉络、人物设定的负面评价,同时这类视频时长体量并不长,也并未过度使用原影视作品内容,更无法起到替换原影视作品市场地位的威胁,故可以认定此类视频中影视作品之片段为对影视作品介绍评论而形成的合理使用。

而随着美国联邦法院在“Campbell 诉 Acuff Rose Music 案”(以下简称“Campbell 案”)中运用的“转换性使用”,将其正式认定为美国司法实务界判断合理使用的主流理论,国内外学者对于转换性使用理论能够弥补合理使用规则不足而更大程度上保护二次创作作品合法权益的功效愈加认可。因此,本文拟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延伸而出的“转换性使用”角度出发,拟通过对各类型影视解说视频依据其内容不同进行详细分类,并从“转换性使用”角度分析各类型影视解说类视频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从而为界定影视解说类视频侵权问题提供更多清晰的视角。 二、概念的厘定 在开始对影视解说类视频分类定性并讨论侵权问题前,此部分本文将首先厘定影视解说类视频以及合理解释理论中的“转换性使用”相关概念,并解释本文为何采用“转换性使用”作为本文之分析视角。影视解说类视频的概念 影视解说类视频指“对影视作品进行解说评价类型的视频”。在此概念中,影视作品主要指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音乐短片作品及其相关预告片、花絮这类视听作品;影视解说则是为帮助观众从相对复杂的剪辑效果和镜头语言中理解故事内容、参悟故事内涵应运而生的针对影视作品剧情内涵、情节人物进行讲解的一种评论方式;有观点认为,影视解说类视频的时长远低于被使用的影视作品,通常在 5 分钟以内,且会应用到不同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等作品之素材,故应当被称之为“影视解说短视频”或“影视混剪短视频”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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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文认为解说电影发布视频侵权,其一,并非所有类型影视解说类视频市场体量都很短,有一些诸如如下文会提及的挖掘式解说型视频时长甚至会长达 50 分钟以上,因此对于此类视频统称为短视频显然不妥;其二,并非所有影视解说类视频都会大量使用各种不同影视作品的素材,因此在未分类定性以前将此类视频统称为“影视混剪短视频”也不够妥当。综合理解来看,本文认为影视解说类视频指一种对于电影、电视剧及其预告、花絮等视听作品之图像画面进行剪辑、变速甚至倒叙播放等处理,并搭配以解说者文案、字幕甚至配乐,以实现预告影视作品内容、表达自己对影视作品中相关内容理解、评论、介绍或讽刺 原作品目的之视听作品。相比于其他类型视频而言,影视解说类视频具备如下主要特征: 其一,二次创造性。影视解说类视频之素材为原影视作品的正片、预告片及花絮等非视频制作者原创之内容,视频制作者对于影视解说类视频的制作多为基于素材的二次创作,故其表达自己独特智力判断和选择、彰显独特个人观点及态度的空间会受到一定限制。 其二,强交互性。在互联网技术普及的今天,影视解说类视频可以随时随地被制作者上传、分享至互联网,同时制作者借助丰富的互联网平台还可以及时与观众进行互动交流,在达到直观地分享视频制作目的之同时不断吸引新的用户观看,提高自己互联网账户的点击量并通过用户流量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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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性使用相关概念 1. 转换性使用“转换性使用”起源于 1990 年美国法官皮埃尔·勒瓦尔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论文,而在后续的 Campbell案中被美国联邦法院正式作为美国司法实务界认定合理使用的主要考量因素,因此自 Campbell 案后“转换性使用”理论成了美国司法实践里论证构成合理使用之主流理论。我国学界亦有观点认为转换性使用可以作为著作权法第24 条第 2 款之“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解释延伸,从而规避以创新为目的借助他人素材以丰富文化市场过程中所存在的侵权隐患,从而为当下大规模自媒体多元化创作提供合法性基础,以此达到促进信息文化共享的作用,并平衡个人创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转换性使用”的观点认为,如果一种使用在有别于原创作目的之全新创作目的支配下,相对于受保护原作品而言产生了新的价值、新的意义、新的审美、新的见解,即作为二次创作的使用在表达目的上构成了转换,且这种转换的程度应达到使用的结果不会构成对原作品的竞争性替代之效果,则这种使用就构成转换性使用。而作为合理使用重要的认定因素,一旦作品被认定为转换性使用就可以直接成立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2. 转换性使用与“ 合理使用四要件” 的关系 在认定何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过程中,美国法院曾总结了“四要件”作为合理使用判断的依据,分别为:“其一,判断使用该作品的目的(包括是否具有营利或教学目的)及使用的特征(包括使用该作品是否具备商业性质);其二,判断受保护作品本身的性质,主要判断其本身是否具备商业性质;其三,判断使用作品所使用部分的质与量对比受保护作品整体的比例;其四,判断此使用行为对受保护作品潜在的市场或价值会产生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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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认可了“合理使用四要件”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转换性使用理论并非对“合理使用四要件”的否定,而是对四要件的补充。在各要件方面,转换性使用理论均能够配合四要件更好地发挥判断合理使用的功能,起到相互补充之作用: (1)使用行为与原作品是否具备商业性质要件方面,转换性使用理论对合理使用的这一要件有所超越。因为使 用行为是否具备商业性质只是新目的、新价值、新意义的一部分而已,商业性质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可能存在判断片面的情况而不具有说服力。以影视解说类视频为例,实践中有一些视频发布在营利性视频网站之上,明显具备商业性质,但其视频画面完全使用影视作品权利人发布的官方预告片中的画面循环,所搭配的文字内容也全部属于介绍原作品背景鼓励观看正片而不涉及对剧情核心内容的讨论。如果单纯使用四要件视角之商业性质要件判断,此类视频很可能不属于合理使用,而如果使用转换性使用理论判断,此类视频产生了不同于原影视作品单纯讲述故事剧情的,介绍原影视作品相关背景拍摄风格等新目的,能够为原影视作品增加流量热度而不会影响其市场地位,故属于转换性使用而构成合理使用。由此观之,相比商业性质要件而言,转换性使用理论囊括的情形更全面,可以认为是对商业性质要件的超越。

(2)使用质与量要件方面,由于“使用的质与量”此定义本身就比较模糊,且对于究竟使用到何种程度或多少数量才不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主要依赖于主观判断,故此要件作为判断合理使用本身就具有一定模糊性。而转换性使用直接判断使用行为新目的之方法就能直接清晰地得出结论,故可以认为转换性使用相比使用质与量的判断方法更为清晰有效。(3)对使用作品潜在市场价值影响要件方面,转换性使用与此要件目标一致而判断方式更为清晰。因为“潜在市场”在新技术、新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迭代更新,潜在市场影响要件无法回答新涌现的各种新型使用究竟属于对“潜在市场”的威胁应当地址还是属于“未开发市场”而应当保护的问题。而转换性使用理论认为,构成转换性使用就意味着使用行为对原作品具备非代替性,故而并不可能侵犯原作品之潜在市场利益或任何市场价值,构成转换性使用当然满足合理使用的第四要件。这样一来,只要清楚判断是否产生新目的、新意义、新价值,就能够清晰界定合理使用行为了,而这一标准较“潜在市场”而言,更为具体。 综合来看,“转换性使用”理论并非是对于“合理使用四要件”的否定,而是更好调整“合理使用四要件”各要件判断比例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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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项使用行为部分满足“合理使用四要件”中一部分要件,而部分条件又模糊不清时,通过“转换性使用理论”就能够合理地鉴定此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而判断此行为的侵权情况。因此,通过原创的方法对各种影视解说类视频进行分类定型后,将会使用转换性使用的视角判断各类型视频的侵权问题。 三、影视解说类视频分类定性 影视解说类视频不宜笼统地直接讨论是否构成侵权,因为各类影视解说类视频的类型相差甚远解说电影发布视频侵权,其可能涉及的侵权情形也各不相同。学界有说法认为,影视解说类食品应当分为“依据视频原创逻辑铺陈解析的解构式和依据原影视作品叙事阶段而分划剪辑解析的拼接式”,其属于依据影视解说类视频的结构体系进行划分,本文将之简称为“结构分析法”;还有观点认为,应将影视解说类作品分为“戏仿类、非戏仿社会热评类和非戏仿自制类”,其属于依据视频内容是否属于戏仿类进行大类划分,同时再将非戏仿类依据进一步内容进一步划分,本文将之简称为“戏仿内容分类法”。本文认为,上述方法尽管各有其道理与特色,但在具体判断各类型视频侵权问题时讨论的范围还有一定的扩大空间。就“结构分类法”而言,该方法认定的“剪辑式”视频仅包含了对于单部影视作品人为划分开头、高潮、结尾等情形,而实践中还存在对多部影视作品的部分内容剪辑编排的“影视作品盘点”无法被划入“结构分类法”进行讨论;就“戏仿内容分类法”而言,非戏仿类影视解说类视频的分类又略显笼统,该方法只讨论了非戏仿使用中的“以剪辑影视作品混搭抒发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评价”内容和“自制画面剧情”内容两种类型,而事实上,这种分类方法并没有囊括诸如上文所提及的解析剧情挖掘背景信息一类影视解说类视频。

由此观之,上述分类方法无法涵盖各种类型的影视解说类视频。本文也将提供一种依据影视解说类视频内容性质进行的影视解说类视频分类定性之方法,本方法的特点在于能够囊括多种类型的影视解说类视频,以方便运用转换性使用视角宏观判断其侵权情形。本文认为,影视解说类视频主要有两大类内容类型,第一类是为了快速观看影视作品剧情本身,第二类则不是为了观看原影视作品剧情,而是为了观看视频制作者对影视作品相关细节信息的解析预测等,故本文依据视频主要内容区别将会把影视解说类视频分为剧情主导类与解说主导类两大类。而依据剧情主导类中对于剧情运用目的之区别,本文将此类视频再分为盘点式剧情型与剪辑式剧情型两小类;依据解说主导类中对于解说内容目的之区别,本文将此类再分为戏仿式解说型与挖掘式解说型两小类。同时鉴于单纯描述某类型视频可能不够具体,本文在论述各类型的视频时会从粉丝量超过 100 万的视频制作者中选择一些播放量超过 100 万的视频做举例说明。 剧情主导类 剧情主导类顾名思义即以放送原影视作品剧情作为视频主要内容的类型。此类视频特征是观众观看此类视频的目的即使通过此视频迅速而简略地掌握原影视作品的大致或部分剧情。同时,此类视频具有可替代性,换言之, 观众不论选择哪个制作者的视频其目的最终都只是为了简短观看原影视作品,而非为了欣赏此视频制作者某些具有独创性的内容。

本文依据“转换性使用”突出强调的“新目的转换”理论,将剧情主导类影视解说视频细分为盘点式剧情型与剪辑式剧情型两种类型。 1. 盘点式剧情型 盘点式剧情型指简略地收集一系列或具备相同风格的数部影视作品中一定特征的剧情并汇编制作进入视频,形成对一种风格或一个系列影视作品的突出剧情盘点的影视解说类视频类型。盘点式剧情型的主要特征包括: 其一,剧透性。尽管盘点式剧情型一般不会对所汇编影视作品集合的全部剧情一一描述,但往往会对盘点收集的影视作品集合相似特征剧情分别简要概述。比如在视频《盘点影视剧十大反杀》(以下简称《十大反杀》),影视作品制作者就选择了“处于绝境之后反杀对手”这一经典场景,讲解了十部影视作品中“反杀”相关桥段以及桥段的故事前因后果,而这些桥段中大部分皆是不属于预告片 的核心关键剧情; 其二,推广目的性。盘点式剧情型的视频通常具备推广盘点系列作品特点的目的,而非代替原作品讲述原作品的所有原剧情从而引流观众,也一般不会形成代替性竞争。因为盘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