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电影解说视频如何规避侵权,影评类短视频的著作权分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娱乐产业的深入发展,bilibili、抖音、西瓜视频等网络短视频平台不断壮大,其中影评类短视频的比重也在逐渐上升。同样是对影视作品进行解说,影评类短视频与传统的文字类影评有较大区别,前者往往是通过对影视作品的片段(包括正片、预告片、花絮等)进行剪辑和拼接,并加入自己的配音或字幕进行评论,在几分钟的时间内浓缩一部影视作品的主体剧情结构,并表达个人观看后的褒贬评价。该类短视频无疑是在原电影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相应地也产生了一系列著作权问题,本文试从影评类短视频的正当性、是否存在侵权风险以及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方面进行分析。

一、影评类短视频的正当性

1. 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独创性”是判断影评类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个重要标准。所谓“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所谓“创”,是指具有一定水准的智力创作高度。影评类短视频虽然对在先电影作品有着极高的依赖性,但只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就仍然符合“独”的要求;另外,影评类短视频属于文艺评论的范畴,视频发布者主要意图不是在转述电影情节和画面,而是对电影内容进行一定的总结和研究后,表达对该作品的主观评价,体现了自己的审美水平和智力创作。因此该类短视频一般具备独创性,另外虽然创作者解读影视作品的角度或形式有所不同,但该类短视频的画面内容只要来源于现有的影视作品,就属于“演绎作品”的范畴。

2. 基于利益平衡对权利人的合理限制

利益平衡原则是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其考虑著作权人、邻接权人[1]、社会公众三方利益,维持作品的创作、传播、欣赏之间的平衡,以推进知识的普及和文化的繁荣发展。作品一经发表就具有私人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因此著作权法既要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又要适当限制作者的权利来维护社会利益。建立在原电影作品基础上的影评短视频促进了原作的传播,社会公众也可以从影评短视频中获取新的观点和信息。因此影评类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原作者也受制于公众利益而对影评短视频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在影视娱乐行业逐渐快餐化的当下,人们对于一部两小时左右的电影、动辄几十集的电视剧确实可能缺乏耐心,而影评类短视频一般长度在几分钟左右,反映了消费者观影后的真实感受和评价,观看门槛较低,观众可以通过观看影评短视频筛选自己是否为该影视剧的受众,从而决定是否进行消费。从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影评类短视频不仅起到文艺批评、百家争鸣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能让普通消费者提高对影片质量的筛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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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评类短视频作品的侵权风险

1. 是否存在侵权

(1)著作人身权方面的侵权风险

影评类短视频毕竟是在原作基础上的二次创作,视频内容围绕原作展开,点评的也是原作的各方面内容,因此存在一定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从著作人身权来看,可能涉及的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的不仅是作品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与之相关的作者人格和声誉,防止二次创作给原作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然而,影视作品一般会给不同观众留下不同的理解空间,对于电影情节和主题的理解因人而异,因此影评者对影视作品的理解与创作者想表达的意图不同是很普遍的。但这种差异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若影评类短视频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与原作大相径庭制作电影解说视频如何规避侵权,甚至是对原作思想的扭曲和篡改、对作者人格和声誉的诋毁,那么就可能侵犯了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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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财产权方面的侵权风险

从著作财产权方面来看,影评类短视频有侵犯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侵犯原作著作财产权的风险。影评类短视频由影评文稿配音和视频画面组成,其中影评文稿是影评人对影视内容的主观理解和个人评价,一般不涉及对原作的侵权;但若创作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作中的画面进行剪辑拼接,该行为可能因符合“侵权行为四要件”而构成侵权——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该行为对电影口碑造成一定的损害,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创作者未获原作者授权具有主观过错。

2.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部分影评类短视频作品客观上利用了原作的基本表达,以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利用了原作画面,但并非其符合著作权侵权的四项构成要件就一定构成侵权,还应考虑免责事由。《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原作者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只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即可[2]。其中和本文探讨问题较相关的一种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影评类短视频显然是为了介绍、评论原作,但何为“适当引用”在本条文中没有给出更详细的解释。《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该规定相较十二条更进一步,但仍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为了更好判断“适当引用”的界限,学界和实务界一般借鉴美国通过判例确立的“四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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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看“引用目的”

第一个标准是看引用的目的,即是否出于教学、科研等目的进行转换性使用。在Campbell v. Acuff-RoseMusic,Inc.一案中,原告对歌曲《漂亮女人》享有著作权,被告擅自对这一歌曲进行了讽刺性的翻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认为,这种将原作杂糅加工来表达新思想的创作方式构成转换性使用,当这种“转换”的程度越高、赋予原作更多的新表达,则越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因此,即使对原作进行的是商业性引用,只要达到转换性使用的程度,也不属于侵权。目前短视频平台的影评作品除了用来娱乐大众、表达自我外,也会包含一定的盈利性质[3],因此是否属于适当引用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不能仅因其有商业性使用就视为侵权。

(2)二看“原作性质”

对于知名度、独创性较高的作品,权利人所受保护更广,对二次创作的限制也更大。但此标准判断较为困难,不能一概而论,如金庸诉江南案中,金庸小说家喻户晓,其独创性不言而喻,江南在《此间的少年》一书中,借用了金庸原著的人物名称和角色关系,表达完全不同于原著的故事和思想,其作品的价值和功能并不完全依赖于金庸原著,因此没有超出适当引用的界限。在影评类短视频中,为了使视频更吸引受众、产生共鸣,创作者一般会选择知名度、独创性高的影视作品进行评价,此时同样需个案分析是否构成适当引用。

(3)三看“数量质量”

第三个标准是使用的数量和质量在原作中的比重制作电影解说视频如何规避侵权,数量上应尽量引用原作品的小部分,借用这一小部分来展开新作品的论述,在质量上不应大量引用原作的核心和实质的观点,即使引用了核心部分,也只是对新作品起到了辅助性作用。影评短视频一般从普通观众角度出发,分析影视作品的创作角度、人物角色、情节起伏、拍摄手法等等,并通过对电影画面的剪辑、影评者的配音和配乐创造出了新的视觉效果和美学价值,并不是完整再现原作品。

(4)四看“使用后果”

第四个标准是使用的后果,即影评作品是否会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潜在影响,是否会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的市场替代。影评类短视频不可避免会涉及原作情节发展,观众观看短视频后对原作内容有所了解,可能不会再观看原作。但影评类短视频时长远小于原片,观看影评类短视频不会获得和观看原影视作品同等的效果,观众可能会受影评者对影片褒贬的引导而选择不观看原作,但不能据此认为两者之间具有视听上的替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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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酷公司诉蜀黍科技公司一案中,后者在其运营的“图解电影”APP中上传了对优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剧集图解,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即是这种图解是否构成“适当引用”。法院认为,影评类作品不可避免地要再现影视剧作品部分画面,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述。但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虽改变了表现形式,但未实质性改变其中具体表达的内容,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不能构成转换性使用。其次,“图解电影”虽然不是逐帧截取原作,但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快速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具体台词,图片集实质性替代了原作,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削减了权利人的市场利润。被告辩称提供图片集对原作品具有“宣传效果”,但实际上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和宣传信息,难以激起观众进一步的观影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宣传效果。虽然本案是图解影评而非视频影评,但也可以为影评类短视频案件判断适当引用限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三、权利维护与责任承担

在著作权领域,影评类短视频作品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出台《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其中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但该《规范》仅为行业规定,且该条所述过于概括和宽泛。网络娱乐产业不断发展,多元化的短视频类型不断涌现,现有法律法规将不断面临新型“作品”的挑战。而英美法系著作权法中判断合理使用界限的“四个标准”,经过立法和司法的长期检验在域外已经取得较好效果,可以适当借鉴。此外,影评类短视频的创作者和发布此类短视频的平台也应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履行相关义务。

1. 影评类短视频作者的义务

首先,影评短视频的作者应该提高对他人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解说和评价未上映、仍在上映期内的影视作品时保持更高的注意义务,规避侵权风险。影评类短视频作为演绎作品,即使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而免除侵权责任,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也要标明原作者名称、作品名称、视频素材出处等等;若不属于合理使用,应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 短视频平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