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辑视频和解说电影算同行吗,原创 | 剪辑影视剧作品制作短视频是否侵权?

近几年,在网络上存在大量的剪辑影视剧制作的短视频,有评论性的、有介绍性的也有恶搞类的,特点都是时长短、观看方便、配有声音介绍、有趣味性,网友可以随时随地在几分钟内看完,适应了生活节奏快、快餐式文化和休闲娱乐的需求。可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剪辑视频和解说电影算同行吗,短视频侵权的法院判例也不断出现。剪辑影视剧作品制作短视频是否侵权?法院如何认定构成侵权?侵犯什么权利?以及责任主体问题。从著作权侵权的角度整体上看,剪辑影视剧作品制作短视频并上传网络,有侵权的可能性同时也有不侵权的可能性,本文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第一,在什么情况下剪辑影视剧作品制作短视频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一是制作者与签订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短视频制作方与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达成作品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短视频制作方依法依约获得制作短视频的权利。

二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常见的是前三种情形:(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在该条法律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作品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前提条件是作品使用人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是在著作权法范围内,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其他情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为列举式,而判断作品使用人是否侵权还要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原则性规定来判断,即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如何认定剪辑影视作品制作短视频构成侵犯著作权?

案例:爱奇艺诉华数传媒剪辑花千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原告起诉称:被告将其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花千骨》每集剪辑成2-4分钟短视频并上传至“华数手机电视”APP上供用户观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传播的视频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我方传播的视频仅是对涉案作品《花千骨》的一些剪辑,缺乏独创性。我方行为依然构成合理使用。我方传播的仅为涉案作品的2至4分钟的小片段,数量有限且内容多处重复,无法通过这些片段表达出完整的故事情节,公众难以通过浏览这些片段获悉涉案作品的全部内容。同时,这些片段多为涉案作品播出的预告,是为了吸引用户观看,我方的这种使用方式有利于扩大涉案作品的宣传和影响。因此,我方的使用行为并未实质性再现涉案作品,客观上未对涉案作品起到替代作用,属于合理使用,未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华数公司平台上的涉案片段系自涉案作品《花千骨》中截取,虽时长均较短,但也均系涉案作品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且涉案片段能够表达一定的情节内容,能够体现作者在场景、对白等的安排和选择上做出的智力判断,故华数平台上的涉案片段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华数公司对涉案片段进行整理和编辑供观众观看,不属于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也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不属于前述著作权法列举的十二项情形。因此还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爱奇艺公司主张侵权的片段共计56个,且每个片段的时长均在二至四分钟左右,总时长约两百余分钟,该使用行为显然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且消费者在观看了涉案片段后可能因对相关情节有所了解后便认为无需观看完整作品,从而损害了爱奇艺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故华数公司的涉案行为并不构成合理使用,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分析:剪辑影视作品制作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法院首先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的规定排除构成合理使用,然后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原则性规定来判断被告行为是否影响原告作品正常使用及是否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

本案中,被告的短视频作品从一定意义上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即用户观看了被告的短视频就失去了看原告完整影片的愿望,这是对原告利益损害;此外,著作权人有权利自己制作或授权其他人用自己的影视作品制作短视频并获得收入剪辑视频和解说电影算同行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是损害了被告的利益;最后,还要看短视频制作及发布的时间段,如果短视频在影视剧热映期就在网络上发布,这样的行为相比较于已过热播期的影视作品对权利人的损害更大。

第三、将影视作品剪辑成短视频并上传短视频平台上可能会侵犯什么权利?

1、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经剪辑影视作品后的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传视频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就构成提供作品行为进而构成侵犯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短视频歪曲、篡改原影视作品,则可能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3、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恶搞类短视频如果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

4、其他权利。

第四、责任主体

如果短视频被法院认定为侵权,短视频制作及上传者为直接侵权者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