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怎么解说才不会侵权西瓜视频,“短视频追剧”流行,二次创作是否侵犯著作权

信息碎片化时代催生了短视频的诞生,“精彩合集”“超前剧透”“某某解说”……“短视频追剧”成了一种时尚。通过up主对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人们往往可以通过几分钟、十几分钟的时间了解一部电影、一部电视剧,由此也引发了二次创作合法性的争议。

今年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15家行业协会,连同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视等53家影视公司以及腾讯视频、芒果TV、优酷、爱奇艺、咪咕视频等5家主要视频制作平台发布《联合声明》,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在必要时将对此类行为发起集中的法律维权行动。

为回应该声明,4月28日,国家电影局发布《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电影高质量发展良好网络环境》,指出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国家电影局将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联合声明》虽然表明了相关机构对惩治二次创作侵权问题的决心,毕竟只是民间文件,其作用更多体现在道德倡导层面,对短视频平台和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而言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作为国家电影局发布的红头文件,《加强…》无疑具有更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两份文件的发布引发人们对二次创作中的侵权问题的关注和热议,而在讨论这一话题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二次创作。

二次创作的类型

二次创作短视频是作者通过对原作品的加工、剪辑、提取等方式所形成的视频。目前,该类视频在某音电影怎么解说才不会侵权西瓜视频,某站,某博等平台传播较为广泛。而二次创作的形式也无外乎切条、混剪、影评解说、盘点四种类型。

切条

up主将原影视作品的精彩片段直接截取出来,发布到自己的账号上被成为切条。这类作品内并不包含up主的独立思考,简而言之就是对原作品的照搬。

混剪

up主借用一部或多部的影视作品的精彩画面,配以自己创作的字幕或配音,编辑一个新的故事。该类作品在某站上大量存在,该故事往往与原影视作品的剧情无关,也不会包含剧透内容。该类作品包含up主原创的内容。

影评解说

1.寻找合作渠道,制定异业合作方案

2.开拓意向客户,挖掘潜在客户

3.负责合作资源整合及渠道开发

4.寻找合作渠道,制定异业合作方案

盘点

盘点是选取两部及以上的影视作品,然后根据up主的想法对作品中拥有相似主题部分进行点评和排名。

二次创作的短视频的定性

判断以上四类二次创作的短视频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又是否侵犯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要先了解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这一概念的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由此可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有如下特征:

第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影视作品是文学、艺术发展的产物,是作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

第二,具有独创性。即影视作品要是作者独立构思之后的产物,不能与其他影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属于公有领域司空见惯的表达。不能是全盘照抄他人的作品。而“切片”只是对原影视作品的截取,并未加入up主独立构思,因此按照此标准,“切片”被排除在“作品”范围之外。

第三,具有可复制性。影视作品所呈现的任何部分都可以通过录制、截屏等多种方式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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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2018)京0491民初1号

案情简介: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应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该短视频在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定: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上述特点一般会使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制作者以个人或小团队居多。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第一,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电影怎么解说才不会侵权西瓜视频,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第二,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创作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第三,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

二次创作的产物可能是“作品”,也可能不是,判断二次创作的产物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要看其是否能满足以上三种特征。若二次创作的产物能表达up主的思想情感、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则可以认定为作品。

一般说来,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在各个平台上发布,可以通过录制、截屏等复制下来,具有可复制性,因此判断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要看其是否能完整表达创作者情感和是否具有独创性。从法院的说理可以看出,作品长短并非是其是否能完整表达作者情感的决定因素。判断作品是否能完整表达作者情感主要看作品内容是否完整。判断二次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从其是否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是否构成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是否能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等角度出发。

二次创作侵权行为界定

若二次创作的产物不构成影视作品,以“切片”为例,其仅仅是原影视作品的截取,仍属于原影视作品。因此若up主发表该类短视频,构成对原影视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

即使二次创作的产物属于“作品”,也不意味着其未侵犯原影视作品的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二次创作需要建立在尊重原影视作品的完整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基础之上。

1、保护作品完整权

若二次创作的作品歪曲、篡改了原影视作品,则会构成对原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一部分二次创作通过对原作品进行恶搞或歪曲理解来吸引观众眼球,该创作不仅侵犯原影视作品著作权,还会导致原影视作品的口碑、浏览量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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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2020)京73民终1690号

案情简介:原告系延时摄影人,中国延时摄影联盟会员。《延时北京》系将单个静止的摄影作品串联起来,得到一个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延时北京》由5392张单幅摄影作品、71个不同的场景组成。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将该类电作品创作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表在优酷官网,时间为2014年7月22日,生成视频链接后,于同日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用户名雷de池)文章中引用了该视频播放链接。2018年6月,原告在淘宝网站上搜索“北京延时摄影素材”,发现被告通过网络销售传播包含《延时北京》场景的作品。

法院认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修改是对作品内容做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者曲解。本案中,庄佳娜在淘宝网出售涉案视频以及所出售的涉案视频删除原权利作品水印的行为不构成对作品内容的变更,亦未对作品原意进行改动或者曲解,故其行为不符合侵犯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构成对涉案作品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判断二次创作的改动是否歪曲、篡改了原作品,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查二次创作与原作品创作意图、题材是否一致;二是审查二次创作对原作品的主要情节、背景设定和人物关系的改动是否属于必要;三是结合社会公众对作品改动的整体评价。

2、网络信息传播权

若up主未经授权即在公开平台发表其二次创作的作品,则会构成对原影视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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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2020)粤73民终574-589号

案情简介:运城阳光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西瓜视频中的“游戏”专栏下设《王者荣耀》专区,在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

法院认定:本案中,阳光文化公司未经深圳腾讯许可,将包含深圳腾讯《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西瓜视频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王者荣耀》游戏画面,该行为构成对深圳腾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因此,未经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而在向不特定人开放,公众均可以浏览的网站上发布二次创作作品的行为会构成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

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抗辩

1、up主抗辩——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被称为合理使用条款。可通过以下四点来判断二次创作是否属于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