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电影短视频侵权案例,国家电影局发声,影视类短视频将何去何从

今日,国家电影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明确:“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电影高质量发展良好网络环境”的讯息。针对部分影视行业协会、影视公司和演员等倡议的抵制短视频侵权问题,国家电影局表示“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预示着短视频行业将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

影视类短视频是短视频的一种,用户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对现在市面上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挑选、组合,然后再对这部影视作品进行介绍、评论、解说或滑稽模仿等等。时长一般是3到5分钟,通常用的标题有“三分钟带你看电影”,“某某爆笑解说电影”之类。影视类短视频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方便,一方面是制作方便。我们知道现在手机终端很普遍,视频制作方通过手机终端剪辑工具,再加录音合成工具就可以形成一部作品,制作成本低,门槛低。另一方面是观看方便,随时随地利用碎片化时间即可观看,3到5分钟就可以了解一部放映时长2小时左右的电影,可以帮助观众初步甄别哪些电影想要去电影院现场观看。因此近年来影视类短视频异常火爆,不仅让短视频平台赚足了流量,也给短视频制作者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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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影视类短视频的火爆,影视传媒机构认为此类短视频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引发的一系列盗版侵权问题和纠纷,严重侵犯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影视作品的完整性,曲解影视作品内容的主旨原意影响行业的长远发展,并于2021年4月9日发布《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对上述行为进行联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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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类短视频通常都会在短视频中穿插影视作品的片段,如果使用不当,很有可能侵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有的人可能会提出疑问,著作权法不是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侵权,构成合理使用吗?事实上,在很多影视类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被告也是援引合理使用进行抗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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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主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第一,制作短视频所引用的原作品应该是已经发表的,不能引用还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第二,引用原作品的目的,应为符合评论、介绍等转换性使用的目的。所谓转换行使用,在《80后独立宣言》海报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动画形象-葫芦娃、黑猫警长”在电影海报中的使用属于转换性使用,即对原作品的使用不是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而是通过在新作品中的使用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说明主角的年龄特征,80后),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第三,引用的比例要适当解说电影短视频侵权案例,被引用作品只是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不能突出使用);第四,不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原作品而言不具有替代作用,观众不会因为看了短视频而不去看原作品。

另外,还需要注意引用的必要性问题。在同一部作品的不同部分对原作品的使用,可能有的部分构成合理使用;有的部分则构成侵权。比如,在《张爱玲画话》一书侵权纠纷案件中,在该书第一部分中,法院认为原作品只是个引子,主要是引出下文和装饰美化作用,引用不具有必要性;而该书的第二部分中,法院则认为正文主要内容是对原作的介绍和评论,符合引用必要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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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影视类短视频,从内容上来看可以分成三类,一类就是评论类短视频,此类视频侧重观看电影后的一些感受或者对电影的评析,影视片段只是用来证明作者观点和意见。此类视频只要注意引用的比例以及评论的客观性解说电影短视频侵权案例,侵权风险一般较低;第二类是解说类短视频,主要介绍故事情节,提前透漏影视剧里面的高光环节。这类视频比较危险,对于影视作品可能起到替代作用。观众看了解说类短视频,故事情节和高光片段都了解了,很大可能就不会再去影院现场观看了,会严重侵害到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利益。此类视频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度,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第三类叫滑稽模仿类短视频。这方面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当时争议很大。2018年3月广电总局曾发过一个通知,要求不得制作、恶搞、歪曲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因此,在制作此类短视频时一定要注意不要踩踏法律红线。

总而言之,制作发布影视类短视频,最好要获得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要注意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万不可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踩踏法律红线,成为众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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