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电影抄袭文案算侵权么,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侵权著作权

导读

1.问题的背景

2.基本结论和分析过程

3.合理使用与创新的边界

4.一些常见问题解答,如电影解说与名著导读的区别、平台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背景

(一)影视作品剪辑解说是当前短视频运营平台的主流内容之一。电影、电视剧在被解说前相当于一个“盲盒”,版权方通过宣发活动和利用消费者的好奇心,可以提高作品的的售卖率。被解说后的作品犹如被打开的盲盒,观众的付费意愿可能降低(除了那些口碑极佳的作品以外),而版权方先前花费的宣发成本则无法产生预期的效益。

(二)根据媒体报道,2021年4月,多家协会和传媒公司发布联合声明,敦促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搬运、传播。同年6月,又有媒体报道了多家传媒公司公开表达反对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鲜明态度。

基本结论和分析过程

(一)影视作品剪辑至少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经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发布,以及2.未经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发布。

(二)经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发布:不侵权。

该行为事实上是版权方宣发行为的一部分。根据我对传媒行业的了解,一部影视作品上映前解说电影抄袭文案算侵权么,版权方会进行大量的宣发活动,其中就包括通过知名博主、公众号、短视频UP主发布相关宣传视频和文案。被发布的文案和视频资源一般都是版权方依据宣发合同提供给相关发布者的,而发布者在发布前也会按合同约定将拟发布的视频资源交版权方审核。整个剪辑、制作和发布的过程基本都处于版权方的控制之下,是经版权方授权许可的行为。除非存在版权方的宣发活动不规范、有授权瑕疵、超越授权权限等情况,官方授权的剪辑一般不会产生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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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解说:对原作品画面的使用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影视剪辑解说中会用到大量的原作内容,不管影视解说视频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新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短视频创作者均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16种具体权利对应16种受控行为。“剪视频”貌似不在16种受控行为之内,但是根据我们对视频剪辑工作制作的了解,“剪视频”是比较复杂的行为组合,包括下载、复制、剪辑、配音、插入字幕和文案等制作过程。而在对原作品的使用上,比如对一部电影原画的截取,基本不会对原作进行改编,只是选取了部分原作内容作为短视频的画面。著作权法所谓“复制”,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因此,短视频作者剪辑原作画面这个行为仍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射程之内。关于剪辑数量的多少是否会影响侵权事实的认定?

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部分复制”是否构成侵权。著作权法没有对复制的数量进行规定,但是只要符合法学理论上复制行为的构成(在有形之物上呈现作品,且作品能够相对持久和稳定的固定在该有形之物上并形成复制件),无论是剪辑1分钟还是剪辑10分钟,都涉嫌侵犯原作品的复制权。

我们知道,影视作品制作本身也是具有相当技术含量的工作。一部影视作品从拍摄到上映,中间还需要经过漫长的后期制作过程,影视公司可能需要对每一帧拍摄画面都进行挑选和后期优化,最后“拼接”成一部完整的影视作品呈现给荧幕前的观众。因此,影视作品的每一帧画面都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体现,更何况一些经典的画面。

与抄袭电影海报比较一下:抄袭电影海报构成侵权,这个应该没有争议。既然抄袭一张海报图片都侵权,复制了多达几分钟的电影画面不被认定为侵权,这合理吗?(所谓“举轻以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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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复制之外,剪辑视频可能还会涉及对原作完整性的破坏,比如“断章取义”可能会侵犯版权方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发布、播放视频等行为还会涉嫌侵犯版权方的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未经许可剪视频的行为也不构成法定的免责事由:

短视频创作者剪视频发布,既不是供自己使用,又没有公益性质,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免责条件。此外,著作权侵权是无过错责任,不考虑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更不考虑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哪怕是短视频创作者一个点赞都没收到,剪视频发布也涉嫌侵权。

使用他人作品的边界与创新

以往,电影电视等影视作品的创作需要专门的技术和大量资金、设备、人员的投入。而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和短视频创作工具的兴起,大大降低了“创作”的门槛。创作不是无源之水,往往需要站在前人的基础上更上层楼,而普通大众没有经济、技术实力去获取授权,因此我们看到了本文背景部分的影视行业集体发声的现象。

我在《知识产权公共许可的背景知识简介》和《游戏MOD版权攻略》里都介绍过,版权方主动开放许可、从开源平台获取素材都是可以平衡冲突的方式。现在也有不少版权方会与UGC平台建立合作,提供授权素材给平台方,再由平台方分发给用户供用户使用,这样既能提高原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有利于版权方与平台方合作保护正版资源。

常见问题FQ&A

FQ:多个视频片段拼接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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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多个视频片段拼接,可能涉及侵犯不同作品版权方的权利,是多重侵权行为。

FQ:视频剪辑与名著导读的区别?

A:名著导读不需要复制原作品。我们阅读一本书,然后再将此书的中心思想用自己的话说出来并加以评论,主要是对作者思想的复述,而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影视作品是一种高度依赖于视觉画面效果的作品,影视解说一般也要配上原作画面,所以剪视频会涉及复制的问题。同理解说电影抄袭文案算侵权么,诗歌朗诵也不需要在“有形之物”上固定诗歌,所以朗诵不构成对原诗复制权的侵犯。

FQ:短视频作者侵权的话,短视频平台没有责任吗?

A:平台方一般都会采取一些技术和法律措施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平台方可以为所欲为,当侵权行为较为明显且平台方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红旗原则”,平台方与有责焉耳矣。

参考链接和资料

[1]谢尔登·W·哈尔彭等著;宋慧献译.美国知识产权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徐晶.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D].浙江.浙江大学.2017

[4]《逾70家影视传媒企业:将对视频未经授权剪辑、搬运等发起维权》:xueqiu.com/5868117133/176752551

[5]《六大影视公司再次发声态度坚决:反对短视频侵权关系整个行业 》:sohu.com/a/470803457_351788

[6]《美国Viacom诉Youtube案》: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3/04/id/949230.shtml

[7]Viacom Int’l, Inc. v. Youtube, Inc., 940 F. Supp. 2d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