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解说视频涉及到侵权吗,案例 | 视频混剪涉及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

一、混剪视频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混剪短视频英文名称为“mashup video”,是一种基于剪辑功能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最早来自于著名的 YouTube 视频网站。维基百科将“mashup video”定义为“将多个预先存在的视频文本根据并不明显的关系组合成完整视频的类型。”

它常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混剪短视频往往主题鲜明,创作者根据某个预设的主题组接镜头与素材;其次,混剪短视频结构比较简单,由具备并列或递进关系若干小段落构成;再次,混剪短视频具有独特的美学风格,例如极高的剪辑率、简洁的台词、动感的音乐、快速的转场;最后,混剪短视频往往具有高度建构性,创作者广泛挪用一个或多个不同的影视文本中的镜头,创建属于自己的作品。

二、混剪视频的发展背景是什么?

混剪视频频可溯于20世纪90年代,混剪视频的制作与流通主要是出于粉丝对于原作品的喜爱,制作目的是共享对原作品的延展性幻想而非牟利,这种小规模的文化现象当时还未引爆对于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讨论。

一些电视剧粉丝对自己喜爱的电视剧进行同人混剪,由于网络技术尚不发达,粉丝往往以录像带为载体,且在传播时被严格限制,呈现出流通范围小、非商业化、作品匿名化三个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碎片化多观看模式和快节奏的表达需求催生了一系列混剪视频和网站。在 YouTube 网站电影解说视频涉及到侵权吗,混剪短视频创作呈现出多元形态,大致包含电影预告片混剪、同人混剪、戏仿混剪等子类型。相比较而言,国内混剪短视频有较强的业余化属性与粉丝创作色彩,最常见主题为明星混剪、电影混剪和游戏混剪,鬼畜也常被认为是混剪的特殊类型。视频网站爱奇艺、新片场、哔哩哔哩、西瓜视频等均有混剪相关专栏,较有名气的自媒体账户有“混剪队长”(电影混剪)、“混剪晓佳”(游戏混剪)等。

综上,随着混剪视频这种文化现象的日益普遍,无论是多视频拼接还是同一视频的提炼,混剪作品都以使用他人作品为素材的基本表现形式。因此,对于使用他人作品的剪辑、编辑和使用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在目前的关于短视频侵权诉讼实践中争议不断。

三、代表案例

1.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1)案例简介

导演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无极》于2005年底、2006年初在国内公映。胡戈以《无极》为素材,制作出《馒头》。他将电影内容重新编排和剪辑,嵌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中国法制报道》节目中,更换了台词电影解说视频涉及到侵权吗,改变了人物称谓,从而演绎为电视台主持人向观众讲述2005年某月在某市发生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侦破过程。

《无极》探讨的是现实世界中的问题(人格心理、承诺与信任、人类命运),采用了超现实主义的手法,《馒头》报道的是《无极》的故事,采用了纯现实主义的手法;《无极》的抽象使其赢得了观众的嘘声,《馒头》的趣味使其获得了网民的推崇。

2006年2月,陈凯歌表示胡戈侵犯其权利,并表示起诉胡戈。后来,胡戈正式向陈凯歌道歉,并在新浪博客发布声明。此案最后以双方和解而暂告终结。

(2)案件议点

第一,主体适格问题。

在这起纠纷中,电影《无极》的制片人并非陈凯歌,因此他不能因《无极》遭受侵权而以原告身份起诉胡戈。同时,在《馒头血案》的结尾部分,胡戈清楚地标明了陈凯歌的导演身份,而且还标识了摄像师等其他有关演职人员的姓名。所以,胡戈没有侵犯陈凯歌的对电影《无极》所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法》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第二,合理使用问题。

《著作权法》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馒头》片头有显著的声明:“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内容纯属虚构,全是瞎编乱造的,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此声明可看出胡戈是从个人欣赏或评论作品的目的为初心来创作的。出于练习视频技术的目的,并没有营利的动机。

据统计,全长约20分钟的《馒头血案》,实际使用《无极》片中的内容没有超10分钟。而且这种使用不是简单的复制,它重新剪裁、合成了画面,有自身独创的剧本和台词设计、声音特效、主题定位和情节元素。从本质上讲它是一部全新的作品,是以创作方式表现的一种文艺批评。它不是在介绍说明《无极》,而是在对它进行解构。因此,可以说《馒头血案》用《无极》的素材完全是适当引用行为。

“只要引用的内容是实现讽刺目的所需要的,就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王迁)

2.谷阿莫看电影

(1)案例简介

谷阿莫是一个知名视频博主, 从 2015 年开始制作电影解说短视频,通过剪辑电影作品的某些镜头或画面并配上简明扼要而又不失幽默的语言,将数小时的电影作品浓缩成几分钟的解说视频。犀利的吐槽解说风格和一口台湾腔普通话,使谷阿莫迅速蹿红,成为网络上极具代表性的短视频博主。他在微博上拥800多万粉丝,YouTube 的个人频道订阅量超过百万,仅仅在(B站)视频平台,谷阿莫发布的电影解说短视频播放量就高达3.1亿次。

2017年,KKTV、电影发行公司“又水整合”以及得利影视公司陆续起诉谷阿莫,声称谷阿莫对其公司购买了版权的电影 《STAND BY ME哆啦A梦》《哆啦A梦宇宙英雄记》《脑浆炸裂少女》《近距离恋爱》《模仿游戏》及韩剧《W两个世界》等6部作品进行剪辑,制作成视频并上传网络,侵犯其著作权。案件目前仍在诉讼阶段,判决结果未知。

(2)案件争议

第一,谷阿莫的视频素材来源是否合法?

为了追求话题热度,吸引观众,谷阿莫屡次将还在影院公开放映的电影作品进行剪辑,然后将短视频上传到相关平台。涉嫌利用盗版视频资源进行二次创作,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影视作品画面片段的合法取得,是二次创作者应当坚守的最基本的法律底线。只要谷阿莫通过非法手段下载盗版视频并进行传播,且牟取商业利益,依据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现行相关法律,谷阿莫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法律事实。

第二,谷阿莫视频创作中,涉及到谋取商业利益。

本案中,谷阿莫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热播影视作品的部分素材进行二次创作,并且牟取了大量经济利益,这一点上也是可判断他侵权的不利因素。首先是他与国外视频网站 You tube 签了约,这也就意味着,谷阿莫所发布视频的点击量与他的自身收益是直接挂钩的。除了直接与视频平台方分成,谷阿莫经常在解说视频中加入广告并以此获利。在电视剧《老九门》的解说短视频中,就提到 “此影片由喜欢帮你预防上火的金冠加多宝协助制作播出”;在使用未经授权的视频资源中直接插入广告盈利,这是在利用别人创作的成果牟利。

第三,从创作形式上,谷阿莫符合二次创作的属性。

谷阿莫的电影解说短视频,表面上是通过剪辑原作的镜头画面,用简短的语言将原作品的剧情内容介绍给观众,但在其解说过程中, 他通过精心截取部分画面加上解说音轨,实质上赋予了自己剪辑的短视频不同于原作品的价值观。在每段作品的结尾,谷阿莫都会简要总结自己对原作品的评价和看法。“介绍电影” 只是外衣,“评论原作品” 才是谷阿莫二次创作的实质。在此意义上,谷阿莫的行为又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

四、对于混剪视频涉及到关于合理使用的立法现状如何?

1.美国《1976年版权法》“四要素检测法”。这一判定标准从四个层面对合理使用做了认定,分别是使用的目的、受版权保护的性质、使用数量与作品整体的对比、具体的使用对著作权作品价值的影响。

第一,使用目的。使用的目的这一要素着重分析作品的使用是否出于商业目的,是否会对原作品造成竞争等。在谷阿莫被告侵权一案子中,谷阿莫通过滑稽模仿的手段进行二次创作,虽然他创作的短视频发布在网络上,免费供观众观看,没有直接从创作中获利,但通过后续的视频点击量分成和广告推广,谷阿莫获取了商业利益,就此而言,这对谷阿莫是不利的。

第二,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是指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为已发表状态。原则上,未发表的作品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第三,使用数量与作品整体的对比。这一要素一般是指只有对原作品非核心部分的少量引用才能够算作合理使用,也就是说,引用复制的比重越高,内容越核心,越重要,就越有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替代,不利于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谷阿莫通过二次创作形成的短视频,几乎全部画面都来自于原作品,其中不乏对原作品重要画面的剪辑,但从数量上看,短视频时长有限,谷阿莫的引用仅仅占据原作品整体内容的极少比重,观众观看其短视频,并不能完全替代观看原作品,因此,谷阿莫的短视频并不会完全导致市场替代。

第四,具体的使用对著作权作品价值的影响。这一要素是最核心的,无论使用者的目的是否为了盈利,被使用的作品为何性质,使用程度如何,“只要影响了被使用之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这种使用就是不合理的。”在谷阿莫一案中,原告方控告谷阿莫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公司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解说,给影视作品的后续放映和售卖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致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害。从这个角度来看,谷阿莫构成侵权。

2.台湾《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52条“为报导、评论、教学、 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以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3.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在22条规定。另外,我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8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作品的行为”,似乎表达了对于该类作品是否合法的认定态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判断“非法”情形,依然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综上,立法对于混剪视频在具体运用过程中,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都缺乏一个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自然也给当前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惑。这些既有的判定标准为我们认定合理使用行为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但它也存在明显的瑕疵。个别重要的概念如“滑稽模仿”“二次创作”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著作权法滞后于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实;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中部分条文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基本的依据和遵循。

五、对于混剪视频涉及到的要素有哪些?

混剪视频离不开原作视频。混剪视频作者要合法取得原作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视频元素。混剪视频常常还需要添加背景音乐。使用他人的音乐进行二次创作,原则上也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在将混剪视频进行公开传播或商业性复制使用时更要注意。另外,视频中如果插入特定的图片时,也要明确图片的合法来源。

六、混剪视频可参考的解决思路有哪些?

混剪视频的处理过程需要兼顾法律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关注已有作品作者权利不被侵犯的前提下,也同时需要关注社会创意产业的效率。

有学者指出在处理混剪视频的问题中可以借鉴国外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该制度是针对私人复制行为,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互联网混剪视频的创造者向其引用的原作品的权利人支付一定补偿性的金额有助于实现市场的良性互动,提高效率。但是引进补偿金制度依然有很多顾虑因素,比如,补偿金制度的调整范围是否随着科技的发展由传统的模拟复制或数字录音录像行为向数字化网络传播等领域延伸?补偿金的收费主体如何界定?有学者建议在我国由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来做收费主体。补偿金的分配金额和分配比例该如何确定等等。

参考资料:

1.张玲玲,杨吉《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困境与破解策略浅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8(12).

2.李蔷,魏伟《合理使用视阈下的互联网混剪视频保护困境及出路》[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10).

3.黄清《“合理使用”范畴内的表达自由———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之合法性[J].东南传播.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