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解说流程,头条 | 电影微解说非“合理”,解说制作须“授权”

来源|娱乐法内参

作者|马彪

国庆小长假时光总是开心又短暂,娱乐活动的创新和供给,旨在为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充电蓄能。值此,电影微解说视频以XX带你看电影的形式,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收获大量关注和利益收入,成为线上娱乐的重要组成部分。B站上电影微解说UP主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发展势头正猛。

但不得不提到的是,电影微解说视频在著作权法司法领域早已不陌生,前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图解电影案”【(2019)京0491民初663号】被北京法院认定侵权,后有“谷阿莫说电影”闹上法庭,从这看来,风口背后的著作权问题不容小觑,而案件中被告又多以合理使用为由进行抗辩。围绕合理使用原电影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抗辩,内参叔便浅要分析电影微解说视频背后的著作权问题及应对。

一、何为电影微解说

(一)内涵

电影微解说是指制作人以原电影素材为基础,通过对原电影素材内容进行剪辑,以解说词和说明性文字等内容串联全剧,实现对电影作品予以评论、介绍和说明目的的视频或其他形式的作品。

电影微解说通常具有简短精炼的特点,能够将几小时长的原电影内容浓缩到几分钟的概述,并对主要情节、人物性格等电影核心内容进行具体说明,进而让观众在短时间内对电影进行大致了解,在普及宣传电影的同时,进行智力成果的创作。

一般而言,电影微解说属于用户生成内容或者二次创作范畴。根据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性格等要素的个人理解,制作人构思出有异于原叙述逻辑和内容的解说词,进而以解说词为核心剪辑相应的影视片段,形成完整的具有制作人独创表达的作品,此种类型为用户改编内容。还有一种需要注意的类型是用户复制内容,制作人通常并非改变原作品内容,而是直接在新作品中引用原素材的画面或声音,比如机械截取部分电影片段,或者截取片段内容经组合后形成完整的电影。上述行为并未体现制作人的智力劳动,且造成对原作品的市场替代效应,侵害原作著作权。

(二)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电影微解说并非局限于视频形式,以图片集等方式均可以视为同等类型内容。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图解电影案中,法院指出虽然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表现形式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改变了类电作品的形态就不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且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亦应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二、电影微解说的著作权问题

(一)与原作的微妙关系,侵权风险大

电影微解说侵权风险较大,未经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原作品及其作品素材,原则上应当界定为侵权行为。究其本质,电影微解说是建立在原电影素材的二次创作,涉及到对原作品的复制、改编等行为,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涉及著作人身权利。以复制行为为例,无论是用户复制,抑或是用户改编作品,都无可避免地涉及原作品独创性部分的使用,而只有通过使用部分独创性内容,才能使观众意识到并建构起生成内容与原作品的关系,这正是电影微解说的根基所在。因此,从使用行为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必要性两方面来看,电影微解说均面临复制权侵权之虞。

(二)一刀切抑或精细化,合理使用成线索

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其中明确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也明确指出,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因此,在规范层面上看到,电影微解说面临严格的政策环境。

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基于《著作权法》公共利益保护的视角,合理使用或许能为电影微解说的产业发展寻求“一线生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电影解说流程,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美国的纪录片制片人协会出台了“合理使用最佳做法声明”,内容包括为了评论或分析;引用以说明文化;在拍摄其他东西的过程中纳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引用以说明历史。合理使用规则可以在保证权利人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因此,如果电影微解说仅旨在对原电影的介绍、评论或说明,对原作品采取合理的引用方式,创作出的独创性作品可以归入合理使用范畴,而豁免相应的侵权责任。接下来,内参叔便分析电影微解说合理使用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解释规范。

三、如何看待电影微解说合理使用

(一)引用目的严格限定

引用目的应当严格限定于介绍、评论或说明。作品引用目的通常具有多元性,超出三类目的之外的范畴如何判断成为难题。

电影微解说类视频通常通过获取点赞和关注度方式获取商业收益,此种商业性目的不应当成为直接否定合理引用条款的根本。有的法院在部分案例中(如【(2018)京0108民初64624号】)认为公益性质不是决定是否为合理使用的根本要素,使用作品的目的既可以是包含公益性质的,也可以包含商业性质。

电影微解说应当注意区分传播目的和竞争目的,二者的区分核心在于适用作品的内容是否作为新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宣传性质的图解电影一般仅包括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通过提供无连接性的片段信息激发用户的观影兴趣;而竞争性目的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用户通过图解电影基本可以了解电影的实质性内容进而丧失对用户的吸引力。

(二)引用方式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引用方式要综合考虑引用数量和引用质量双因素。

就引用质量方面,引用的内容不得构成新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否则构成剽窃。如果引用内容已构成新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显然已经不具备引用内容的必要性和引用目的的可欲性,并不会提高公共利益并促进创新。

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将数量和比例作为主要考虑要素的前提。在“黑猫警长案”【(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中,法院指出“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与其他背景图案比例协调,并不存在相对于其他背景图案突出呈现且比例过大的情况,而相对于突出呈现的电影主角来看,“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比例是较小的。

(三)引用效果不得产生实质性的替代作用

如果使用行为仅产生对电影宣传效果,因并未对原作品使用造成妨碍以及市场利益而属于合理使用。反之,如果超出宣传效果,而具有竞争关系甚至是替代关系电影解说流程,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权利人利益,而被法律所否定。

作品市场利益包括现实利益和潜在利益。现实利益可以根据市场变动情况,结合对应因果关系,得出利益损害数额;关于潜在市场利益的判断,在泰斯克斯案件【 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 et al. v. Texaco Inc.60F. 3d913(2d Cir. 1994)】中,法院指出在审查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时,只需考虑传统的、合理的,或可能开发的市场。整体而言,电影微解说类视频不得与原作品形成竞争关系,如果在用户群体、功能特征等方面具有相似性进而产生竞争替代效应时,必然推定其损害市场利益。

基于评论目的的图解电影如果在使用作品时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包括具体情节、主要画面、主要台词等,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显然会造成现实市场的替代并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害。

(四)小结

综上所述,电影微解说类视频虽然具有评论介绍之目的,但存在两个重要问题,成为大多数电影微解说侵权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其一,电影微解说虽然经过二次创作,具有独创性解说稿以及由此制作的剪辑视频,但画面部分仍属于原电影作品人,若依照我国司法判例,引用作品数量比例较大的当然侵权的逻辑,且在未引入转化性使用规则下,适用合理使用规则的前景实属渺茫。

其二,电影微解说所产生的效果对原作品市场是否存在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问题,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起就一直引起讨论,至今仍未有明确结论。一方面应当肯定的是,如果电影微解说演绎性和独创性很强,超出电影本身预期使用方式,其宣传效应当然超过替代效应;但另一方面考虑到市场环境初级发展阶段,和电影微解说制作水平不高的现实情况,强调严格保护理论,能够在市场发展初期形成知识产权权利意识,有效打击网络上爆炸式的侵权行为。待到市场完善和成熟之后,再给予宽松的创作环境,或许更佳。

内参叔曰

影视微解说发展如火如荼,《著作权法》的价值引领和法律保护是营造产业环境发展的题中之义。应当说,电影微解说属于原电影素材的重要延伸,获取授权是进行产业链开发的重要一环。如果未取得版权授权,尤其应当注意合理使用问题,如引用内容不超出必要的限度且比例不得过大,尽可能不要引用关键画面、主要情节,特别是不能展现整体故事以产生对原电影的替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