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解说视频会不会涉及侵权,影视解说以及二次混剪和盘点类视频如何避免版权问题?

侵犯版权问题是混炼的“原罪”。 在网络视频草根创作尚未开始的时代,在着作权规制的压力下,混剪视频在传播时受到严格限制,流通范围小,呈现出非商业化、作品匿名化三大特征。 以初期的同人电视剧为例,以录像和激光光盘为媒体,以复制形式在粉丝圈的同人展会上小规模流通。 “一般来说,人们必须从艺术家那里得到录像。 以此为前提,消费者首先必须提供空白的录像带来复制”“有些受欢迎的艺术家必须帮助朋友作为地区的复制中心,广泛传播他们的作品”,亨利·詹金斯认为电影解说视频会不会涉及侵权,这种艺术形式与其起源的商业文化形成鲜明对比 因为拒绝获利,想和喜欢这种艺术形式的人分享。 [6]另外,由于技术上的限制,作者不能在作品上留下个人标签,随着视频的流传,作者的身份也消失了,即使发生了侵害问题也不能追溯。 在这种情况下,混切的着作权侵权问题是隐藏的。

随着网络视频共享网站的出现,着作权侵害问题越来越明显。 新媒体技术推进以来,UGC内容产业和风扇经济开始兴起,混音的生存环境与过去大不相同:剪辑软件的普及允许许许多非专家制作和共享短视频,商业化的UGC视频产业链迅速改变广播传输流量,媒体 在现实情况下,以二次创意为基础的作品没有得到原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在数百万的播放量和传输量中侵权问题显现出来。 例如,风靡一世的“x分钟给你看x电影”受到侵害的谴责,有名的媒体账户“谷阿mo”长期被卷入侵害纠纷中。 在网络视频内容的生态系统中,二级创意视频长期在法律灰色地带流动,如果不清楚混淆的版权使用规则问题,创作者将陷入法律诉讼、视频撤销和创造力衰退的困境。

2.2合理使用原则内的混合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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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着作权法》第17条第101款,混音被定义为基于一个或多个现有作品的衍生作品。 [7]衍生品受到合理使用原则( fair use doctrine )的保护,在未经着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有限地使用着作权保护材料。 在英国,根据2014年10月生效的欧盟法(欧盟law ),作者未经着作权人的同意,可以对“模仿、漫画、仿制品”使用“有限数量”的着作权资料,除非作品传达差异性信息,或者与原文形成竞争关系,如果这违反了上述原则 [8]有趣的是,这种收益对YouTube网站无效,着名的视频账户“盒子男孩”的作品在英国是合法的,但在版权问题上经常被YouTube拒绝。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混剪创作原则上必须得到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十二条,原作、翻译、注释、整理现有作品,其着作权由原作、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在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创作品的着作权。 [9]现实中获得原作着作权者许可的创作者很少,因此混音的合法性也多数被限定为合理的使用原则。 《着作权法》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的前提不适用于商业,混炼与利益无关,其一般适用范围为《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作品为“指定作者名、作品名,不得侵害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受的其他权利”。 [10]

在规定的法律框架中,混剪成为链接起来跳舞的创造性形式,其边界常常是用合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美国学者指出合理的使用原则是灵活的,法官根据“合理的原则”( rule of reason )来判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是否合理,所有事实和情况都表明该作品是否产生足够的社会利益或文化利益以抵消版权使用成本 根据“理性原则”,混炼的合法性往往涉及两个重要问题。 1 .未经许可的使用和原材料有完全不同的宗旨吗( a different purpose ),只重复原材料的意图和价值吗? 2 .在考虑原创作品的核心和用途的基础上,提取材料的种类和数量是否合适? [11]这意味着混音的原创性、社会文化价值以及与原作的良性关系是判断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 从世界互联网价值理念的走向来看,混获的生存环境和创造空间是在平衡精神的基础上重建的。

2.3平衡精神下的混剪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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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重视作品的着作权归属,寻找创造性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的平衡这一微妙的转变,从侧面反映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既定社会规则的冲击,在此过程中原创性的概念发生了变化。 正如paulj.booth指出的那样,在现在的混合文化下,原创性不是来源于“to create”的能力,而是来源于“to use”的能力。 [12]与此相适应的是,互联网视频平台的运营者鼓励次要想法和原创版权保护。 例如,YouTube网站使用智能的视频识别工具处理侵权问题,系统以着作权人提供的视频为母本,将作者上传的副本与母本进行对照,当系统判定用于复印的素材与母本一致时,对复印的处理权限被提供给着作权人 [13]有趣的是,大多数着作权人没有选择禁止拷贝、发行,而是允许他们从视频广告和链接营销中受益,选择禁止,他们将失去新的观众、新的业务和利益来源。 着作权人有时会寻求与混剪作者的友好合作。 例如,澳大利亚的创作者Nick Bertke(Youtube账户“Pogo”)擅长混合迪斯尼动画的音乐作品,迪斯尼公司发现后,邀请他用迪斯尼电影系列来创作。 其中包括《飞屋环游记》[14]。 没有独特的偶像的以色列粉丝( Youtube账户“Radiohead”)混合了不正确的乐队曲“paranoid Android”( 15 )。 之后,这个乐队在自己的网页上播放了这个视频。 随着利害关系者与草根作者之间的博弈与协商、着作权使用规则的适应,文化资源的规划与共享逐渐成为主流。 在现实情况下,一些美国电影公司逐渐调整着作权开发战略,开始适应不断出现的互联网混炼艺术浪潮,国内大规模混合视频内容的生产还没有开始,但随着个人创作者在网络空间中积累了巨大的粉丝,发言权也随之增加

三混合剪辑的变革

3.1政策驱动下的变革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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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混合录像变革的主导动力,首先来自政府强有力的规制,这是混合突破着作权侵权困境的契机。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8年3月16日发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指出“坚决禁止非法捕捉、剪辑视听节目的行为”、“导游问题、着作权问题、有内容问题的剪辑视听节目中不存在传播 [16]《通知》的精神本质不是社会猜测的“禁止改编收视节目”,而是规范市场混乱,鼓励和支持合法合规性创新,政策法规信号有利于优胜的短视频内容生产和生态系统传播,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推动混合视频开拓创造性空间,创造社会价值

混音构思的核心是“混音”字,如何“混音”什么素材,创造什么样的艺术效果,传达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创作者的意图在其中占主导地位,决定混音在网络语境中具有极其鲜明的作者色彩 要制作兼具艺术价值、思想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混合视频,作者必须完成由“粉丝”向“作者”的角色转变,确立以作者为中心的创作思想,在不断变化的着作权使用规则中拓展混合艺术界限,创作出更具创意性的优质作品。 这意味着创作者突破了以现在常见的单一电影作品为母本的低水平创作电影解说视频会不会涉及侵权,超越了以粉丝圈为中心的符号系统,有必要以更广泛的主流文化系统进行内容制作。

3.2国内混剪创造空间重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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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本文在具体实践层面提出了三条变革路径

3.2.1非盈利是基本前提

混音是“借”艺术,是网络视频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者必须在不干扰母本着作权的前提下进行二次创作。 在国内现有着作权制度下,普遍存在着作权所有者不允许的二次创造性意味着混合必须在合理使用原则下寻求生存空间,非营利是其制作和传播的基本前提。 在实际操作中,创作者不能掌握素材的使用量和比例,明确素材的来源,通过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而获得收益。 此外,作者应尊重《着作权法》,保护原创精神,尊重原创作品的创作宗旨和文化内涵,不得随意篡改意图,玩乐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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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专业化是主导方向

专业化意味着混合视频连接低级镜头,告别低级粉丝创作,在专业视听质量和多样创作手段下提高创造空间。 专业化不仅有利于混剪向职业化和半职业化发展,而且有利于作者获得与版权所有者的对话空间,以语义互文、流量共赢、利益共享的方式二次创造性开发电影IP

3.2.3多元化价值表现是根本路径

混合是网络视频创意类型中最具活力的类型,随着网络虚拟空间向现实空间扩展,混合作为情感传播和集体动员视觉媒体参与社会价值秩序的构建,多元价值表现成为混合发挥社会效益的根本途径。 从小就面向大众,从亚文化圈层向公共空间扩展的过程中,混剪创作者不能为了提高社会责任感、在价值表现方面进行自我审查、追求播放量和传播量而牺牲作品的思想价值,不能忍受观众的重新审视和时代验证,努力创作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