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解说视频是否侵权,“XX分钟看电影”陆续被下架,混剪短视频会被“一刀切”吗?

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日子,可能以后不会再出现了。

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15家协会联合爱奇艺、腾讯视频等5家视频平台,和53家影视公司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4月25日,名单又增加了514位艺人,包括赵丽颖、肖战、迪丽热巴等。

4月25日,中宣部版权局局长于慈珂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4月25日,中宣部版权局局长于慈珂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回应“混剪短视频”侵权问题

▲4月25日,中宣部版权局局长于慈珂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回应“混剪短视频”侵权问题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电影局将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国家电影局发文明确表示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截图自国家电影局官网

▲国家电影局发文明确表示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截图自国家电影局官网

混剪短视频会被“一刀切”吗?

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尹鸿表示,应该不会“一刀切”,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也会分级。

B站上很多混剪作品被下架

“剪刀手”呼吁版权问题不应“一刀切”

在4月9日联合声明的基础上,4月23日发布的倡议书就反对短视频侵权现象,提出了具体的维权建议和行动指南。

倡议书提出,倡导短视频平台积极参与版权内容合规治理,即日起清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倡导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即日起通过关键词、视频指纹对比等技术手段防止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的上传。

“那份声明讲的是一切未经授权的剪辑,不止切条,搬运,就是用到都不可以。这太‘一刀切’了,应该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小皮是B站UP主,平时喜欢做些影视剧的二次剪辑放在账号上。这份声明出来后,他发现B站下架了很多混剪视频。他常剪辑的是“上星剧”(在省级卫视播放的剧),目前还没有受到影响。

“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都是影视类短视频常有的内容类型。例如在抖音、B站和快手这类平台,电影解说、影视剪辑、电影混剪等都是热门的影视短视频类型,“在抖音看完一整部剧”已经是不少网民的常见操作。

在小皮看来,涉嫌侵权的行为应该是“切条搬运”,这种毫无技术含量、没有再加工,和盗版视频无异。“但大多剪刀手都是二次创作衍生,我们的作品是否算作侵权还有待讨论。现在却是跟着一块背锅。”

小皮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很多剪刀手并不以剪辑视频为主业,只是因为喜欢某部剧才愿意去剪辑,然后安利给其他网友。“剪刀手的作品属于二创,是否侵权需要具体讨论,如果不涉及商业行为没必要为版权付费。就算平台给了活动奖励,剪辑也付出了劳动,得到报酬我认为不是不可以。”

多位剪刀手表示,他们一样注重版权问题,但更希望看到版权保护被推进,而不是“一刀切”。

“我觉得无论是播放平台二次创作,还是被剪刀手拿去二创,若有获利,无论哪一方都需分出部分所得给原始出品方。这才是版权保护。”有剪刀手表示。

编剧汪海林

跳出“长短之争”,焦点是衍生品的收益问题

著名编剧汪海林近日在微博上透露,此次联合声明有人找到他,但他没有签名。

▲汪海林微博

▲汪海林微博

“首先我认为长视频平台的这种诉求是合理的电影解说视频是否侵权,”汪海林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产权保护是应该的,声明的内容没什么错,但不应该仅仅针对短视频,版权问题不分“长短”,长视频也不能侵权。

两年前,汪海林就发现,这种短视频多为制作方自己制作,“为了扩大影响或者做营销用,他们当时也鼓励剪刀手拿他们的素材去做内容。但如今的格局是,短视频对长视频形成巨大冲击,引起长视频的反弹也是正常的。”

有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短视频月活规模已达到8.21亿,用户时长首次超过长视频。据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8.73亿。

抖音、快手等众多短视频平台,成为影视剧宣发的重要阵地,各类花絮、预告、精彩片段,吸引了大量用户观看。

汪海林的态度是,跳出“长短之争”,把焦点放在版权分配上。“短视频网站如果尊重著作权,在平台收益中拿出相当一部分给到制片方,是可以合作的。斗争方向是争取版权衍生作品的收益权,而不是长短之争。能利益共享,我们就合作;不共享,我们就斗争,不在于你是长视频还是短视频。”

汪海林透露,目前版权交易中,已经有很多“欺负”制片方的霸王条款,制片方应有的很多权利已经被长视频网站占有。“比如说,制作公司生产一个产品,平台会要求制作公司想在他那里播就必须卖断给他。这种情况下,相应的衍生产品,包括这些短视频传播的权利都在平台了,不在制作公司手上。”

在版权问题上,到底什么才是合理的使用范围?汪海林认为主要看几方面:这些二次剪辑有没有商业化?创作是不是得到人家的授权?赚的钱有没有分配给原来的版权方?“现在短视频创作者有很多是自娱自乐,做非商业的表达。说他们侵权电影解说视频是否侵权,我觉得有点牵强。”

抛开“长短之争”,这件事也值得更深入的探讨。“我们衍生产品的收益应该属于谁?版权人跟平台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衍生产品的收益应该如何进行分配?”在汪海林看来,这些问题亟需解决。

恰恰在长视频领域,制作公司缺乏这种斗争,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整体利益被侵占,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所以我觉得不是只针对短视频,长视频(平台)、短视频都是一样的。如果在著作权上不尊重著作方,都要去斗争。”

在提到对平台的态度,汪海林认为:“平台拥有的是播映权,在没有投资的情况下,平台想要抢夺某些版权,这不合理。平台不应该成为一个版权的霸权主义者。”

▲在某短视频平台,赫然出现了优酷视频《山河令》超前点播的内容

▲在某短视频平台,赫然出现了优酷视频《山河令》超前点播的内容

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

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分级

当一部一百多分钟的电影被剪辑成几分钟,你还会想去看原片吗?这似乎是原作影视方与二创剪刀手们最大的矛盾点。

“短视频营销,如果没有合法的版权来源,现在确实比较乱。”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尹鸿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如今比较火的“几分钟看电影” 不但侵犯原有的知识产权,也影响观众对一个产品的接受。“强行把一个艺术作品变成一个压缩的速食产品,会大大影响这些作品的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对于此次联合声明,尹鸿认为,这对版权问题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它对保护知识产权肯定是有推动的作用,但是对于消费者原有的一些使用习惯,会带来一些伤害和影响。所以中间这个过程一定还会有博弈。”尹鸿认为,有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正因为有不同的意见,将来才能推动更好地完善,达到“又要保护知识产权,也要保护消费者适当的去传播信息的权利”这种状态。

每一个知识产权产品,都有一系列的复杂分割方式,而互联网时代,则加速了复杂化。

尹鸿认为,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新的手段、新的形态不断出现,对知识产权原有的体系会形成挑战,“我们说的侵权,是指未经许可去使用,而且又因此获利。但现在普通用户上传的内容,很难去鉴别是否获利。”

放眼国外,视频平台上的版权之争依然存在。对于此类问题的探索,尹鸿认为或许充满更多空间。

“我估计未来应该不会‘一刀切’,知识产权保护也会分级。”尹鸿继而解释,比如一级保护,就是不允许别人剪、用,创作者跟出品方签署的合同也会有差异。下边的二级、三级会有更多放开权限。“它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谁付出的资源更多,谁占的决定性更大,它就有话语权,这就是市场经济。”

不光是针对作品分级保护,尹鸿认为,也可能是根据时间变化。“比如说在半年之内是一种保护级别,半年之后又是一种保护级别。”

关于“版权保护”和“版权放开”,尹鸿理解这就是一个相对博弈的关系,“博弈关系就需要一个实践过程,大家慢慢找平衡点。现在要求下架也在情理之中,因为现在没有法律去保障你使用。法律也是在博弈当中逐渐去完善。”

多名资深律师解读短视频侵权行为

何谓“短视频侵权”?没有进行营利活动,仅将影视作品片段在个人微博或朋友圈等进行传播,是否侵权?就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系列问题,红星新闻采访了多名资深律师。

关键点1:短视频侵权如何界定?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基于影视作品进行短视频改编的侵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素材引用上,可能构成对影视作品著作权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等的侵害;二是不当改编行为,还可能对作品完整性构成侵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目前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或许可而进行传播使用,包括将影视作品进行剪辑、搬运、传播及二次创作等形式,多为侵犯作品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著作权人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关键点2:二次创作是否侵权?

“合理使用范畴明确,在文艺批评、文艺评论中可以适度引用他人作品。或者为报道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张柄尧律师认为,二次创作也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的演绎型创作,并形成了演绎作品;另一种是引用原作品中的部分素材进行创作,形成的是不主要依附于原作品、有独立价值的新作品。“但不管哪种情形,均需要对原作品的素材进行引用,这种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引用行为,若不符合合理使用范畴,一般构成侵权。当然,若这种二次创作又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二次创造后形成的产品也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 / 图文无关

▲著作权 / 图文无关

在林小明律师看来,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将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判断,但大多情况下可能会侵犯作品的改编权、汇编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比如当年火爆一时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从法律规定来说就构成了侵权,因此,即便进行二次创作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创作,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关键点3:传播影视片段是否侵权?

“和时间长短无关,”张柄尧律师称,“主要是需看传播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超越合理使用范畴,即有可能构成侵权。”

林小明律师坦言,“对于截下影视作品片段进行传播的,多长时间属于侵权,目前尚无较为清晰和明确的标准。”他建议,“有关立法和执法部门可以经过讨论进一步明确合适的比例作为影视作品侵权在时段方面的参考标准,甚至可以参照论文写作中的“查重”等标准,从而让大家有较为清晰的认知。相应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切实贯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又不应过于机械甚至苛刻,从而影响并压制创作甚而引致文化生活需要的不便。”

关键点4:非营利传播是否侵权?

没有进行营利活动,仅将影视作品片段在网络或个人微博、朋友圈等进行传播,是否侵权?

“也可能侵犯著作权。”林小明律师举例,如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并不必然排除因侵权而应当支付的赔偿。按照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如果没有获得利益的,如果造成了实际损害,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和获得利益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林小明律师同时表示,如果传播影视作品片段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者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进行适当引用,以及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所需的翻译或少量复制,则不侵权,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时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个人认为,在网上或个人微博、朋友圈等进行的向特定对象进行的传播,其范围较为闭合的受众群也不宜认定为侵权。

张柄尧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13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但用于营利并非侵犯著作权的必备要素,即使没有营利,但如果超出合理使用范畴,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如仅将影视作品片段在网上或者个人微博、朋友圈等进行传播,也有可能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